2009年06月21日 10:32:33 來源:CCTV
被尿毒癥折磨的弟弟馬啟長,一直在等待獄中的哥哥捐腎給他。但等了一年,獄方仍未同意。
■正在服刑的囚犯想給患有尿毒癥的弟弟捐腎,但司法部出于保護囚犯的考慮,曾規定不允許囚犯捐獻器官。囚犯的尿毒癥弟弟在一年多的等待中,病況日重;而囚犯只能徒呼奈何。
■保護囚犯人權與保障患者健康權的沖突,因這樣的極端個案而變得尖銳與令人深思。
6月9日,尿毒癥病人馬啟長在醫院做完血透后仍滿臉發黑。現在,他活下去的唯一希望是哥哥馬啟征能捐腎給他。
馬啟征也很愿意捐腎救弟,但身不由己——他尚在湖北沙洋監獄服刑,司法部相關規定不允許囚犯自愿捐獻器官。
一年前,同情馬家的沙洋監獄曾就此向上級單位匯報。但一年過去了,仍未有明確結果,而馬啟長的病情已日漸惡化。
手足情難奈一紙禁令
河南鄧州農民馬啟長在2007年11月已身患尿毒癥,唯有腎移植方能救命。
馬啟長65歲的母親劉愛琴和父親馬桂林都曾決定捐自己的腎救兒子,但醫生發現其雙親腎臟都不適合移植。
“你家里還有沒有別的親人?”主治醫生、鄭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泌尿科主任葛永超問馬啟長。“有一個哥哥。”馬回答。于是,因盜竊罪(盜竊電纜)尚在湖北沙洋縣熊望臺監獄服刑的哥哥馬啟征,成了馬啟長唯一的希望。
父親馬桂林在一次探監時問馬啟征,能否捐腎給弟弟,馬啟征一口答應。兄弟倆曾多年在新疆等地一起打工,感情深篤。馬啟征比弟弟大4歲,照片中的他意氣風發。
對于馬啟征的捐腎愿望,沙洋監獄表示支持,主動跟醫生葛永超聯系,請他過來幫兩人做配型。
2008年5月份的一個周末,馬啟長一家人、醫生葛永超來到了沙洋監獄。馬啟長和馬啟征在“團聚室”(監獄專門為服刑人員和親屬見面修建的房間,可以面對面,不必像通常會見一樣隔著玻璃)見了面。提及這項絕癥,兄弟倆抱頭痛哭。
據葛永超介紹,監獄的醫務人員幫馬啟征采了血,3天后配型結果出來了,“很不錯,如果盡快移植,馬啟長很快就會恢復”。保險起見,鄭州三院又委托監獄為馬啟征做了全面的身體檢查,結果顯示,馬啟征身體很好,做腎移植完全沒有問題。
就在馬啟長滿懷希望等待沙洋監獄通知他做手術時,監獄原來熱情的態度忽然冷卻下來。沙洋監獄向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匯報情況,得知司法部有規定:服刑人員不適宜做器官移植。該規定出自司獄字(2006)第194號文件,內有批復稱:“在國家對罪犯自愿捐獻人體組織、器官作出規定前,不宜在罪犯中開展類似工作。”
馬啟長一家人決定去湖北省監獄局請求“法外開恩”。進得監獄大門,“讓我們去找司法部。我媽媽都給他們跪下了”,監獄局另外幾名工作人員很同情他,給他捐了1000元。
馬啟長一家人輾轉找到南陽市政府、民政局,最終從文曲鄉領到了200元的救濟款。“拿200元換腎?”馬啟長一家老小又哭了一場。“當時就想撞墻自殺,被家里人拉住了。”馬啟長說。
一年之后,因媒體介入,湖北省監獄局再次考慮允許馬啟征保外就醫做腎移植手術,并將此情況上報給司法部,司法部至今未有明確批復。
南方周末發往司法部的采訪申請亦尚無回音。盡管如此,南方周末記者獲悉,6月7日,湖北省司法廳和監獄管理局的人員前往鄧州馬桂林的家,請他簽署了一份假釋申請。
6月10日,南方周末記者在湖北沙洋熊望臺監獄見到了政委鄧學軍。鄧稱,此前由于沒有明文法律規定,監獄方一直不便操作,目前此事正在依法進行中。當天,獄方特批馬啟征會見了父親馬桂林。
從馬啟長和沙洋監獄達成器官移植意向,到現在已經一年多。每個星期馬啟長都需要做兩到三次透析,花費在220元至400元不等,馬啟長的重病已經花去了14萬元。作為一個沒有醫保的農民,“親戚能借的都借了”,家里的財產只剩下一頭牛和剛收成的麥子。
在鄧州市小西關村,馬啟長撩開褲角,露出枯干如柴的雙腿,他說他還想再次求監獄救救他,也救救他們全家。
據鄧州三院的醫生介紹,如果馬啟長一星期不做透析,立刻就會死亡。
囚犯權利PK患者生命健康權
根據2007年5月1日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公民有捐獻器官的權利,但活體器官的受體只限于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馬啟長和哥哥之間的腎移植并不違背該條例,但卻不為前述的司獄字(2006)第194號文件所允許。
馬啟長的主治醫生葛永超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對監獄方的做法不能理解。該醫院有過服刑人員做器官移植的先例,數年前,一名新疆的服刑人員就將骨髓移植給了親人。
但衛生部首席法律顧問卓小勤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認為,司法部的批復并沒有錯。器官捐獻最重要的原則是自愿和知情權,而罪犯是個特殊的群體,受監獄方管理和控制,“可以說不具備自主意識”。罪犯捐獻器官很難保證是他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據媒體報道,中國大約有400萬尿毒癥患者,每年以5萬人的人數遞增。這部分人活命的辦法除了定期透析就是換腎。現有的捐獻方式無法提供大量腎源,國外的器官買賣組織也將中國作為器官供應來源。因此,雖然《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嚴禁器官買賣,實際上這股暗流仍然難以杜絕。
在這種背景下,“如果開一個口子,可能造成服刑人員的器官在權力操控下進行利益交換。”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因為罪犯在這方面是最弱的弱勢群體。2007年,中國醫學會與世界醫學會已達成一致意見:中國不允許從囚犯身上摘取器官,但他的直系親屬除外。司法部的批復的出發點是為了保障罪犯的人權。卓小勤和劉仁文都這么認為。
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同樣重要。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人權專家柳華文說,根據我國憲法和參加的國際人權公約,比如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政府有義務保證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他認為,表面上看,本案中囚犯權利與患者權利難以平衡,因為他們的權利是平等的,但是關鍵在于兩者之間到底有沒有沖突,或者沖突是不是可以化解。
對于本案,卓小勤和劉仁文都認為,馬啟征向弟弟捐獻腎臟不會違背司法部保護罪犯人權的基本原則。馬啟征雖然被剝奪了政治權利,但自愿捐獻器官的民事權利并未剝奪。而且在雙方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可以保證這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的拒絕行為實際上是對司法部批復的機械理解。”卓小勤說。
對于囚犯群體中是否適合開展器官自愿捐獻,法學界歷來有很大爭議。2007年,河南一位囚犯自愿捐獻腎臟,也未獲批準。卓小勤說,馬啟長遭遇的情與法的困境應促使立法界盡快就囚犯器官移植這一敏感問題立法,而不是一味回避。劉仁文認為,可以允許囚犯自愿捐獻器官,但是一定要有嚴格的程序規范做保證,最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來決定是否可以進行器官移植。和民間“捐器官救人家一條命,應該減刑”的看法相反,劉仁文認為要堅決把捐獻和減刑、假釋獎勵分割開來,否則無法保證囚犯對捐獻行為進行理智思考,客觀上會侵害囚犯的人權。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