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2009-07-01
近日,由云南戴托普藥物依賴治療康復中心和亞太艾滋病服務機構委員會主辦的“艾滋病反歧視法律研討會”上,多位專家學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進行了探討。
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訴保險公司案
2008年春節來臨之際,正值南方大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偉(化名)向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之后,他發現所購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寫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將“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間”與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及核輻射并列的作為免責條件之一。
據《中國艾滋病防治聯合評估報告》,截至2007年年底,我國現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約70萬。
李偉認為,這些條款明顯帶有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群體的歧視,感染艾滋病病毒與發生意外傷害之間毫無聯系,他和目前約70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該與普通人一樣享有正常的理賠待遇。
2008年5月,李偉委托云南上義律師事務所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公司刪除其帶有歧視性的保險條款,并公開向他道歉和給予一定的賠償。
2008年8月28日,昆明市五華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了關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訴保險公司一案。
五華區法院經二審合議后將此案件提交給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法院以此案系重大、疑難案件為由,至今懸而未決。
保險合同條款滯后
這么做的并不只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一家。2008年,某媒體經調查后發現,24家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險,均將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責條款(即不予理賠)。
“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意外傷害,這與是否感染艾滋病無關。”亞太艾滋病服務機構委員會的夏東華說,戴托普曾針對500名大學生和500名社區群眾做了一份問卷調查,80%的被調查人認為該條款具有很強的歧視性,并且支持李偉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無需專業知識,僅憑常識就可以做出判斷。”
代理此案的云南上義律師事務所律師湯榮說,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艾滋病屬乙類傳染病,但意外傷害險條款中,并沒有單列出比艾滋病傳染性更強的任何一種甲類傳染病,因此該條款涉嫌構成歧視。
云南上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大勇表示,在庭審時,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提出,艾滋病目前無法治愈,也無法計算風險,而且保險合同已經中國保監會備案,不同意刪除此項條款。
《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監會審批。而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監會備案。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所說的備案是在1997年。”湯榮說,隨著《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的先后施行,這一免責條款是“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
就在李偉提起訴訟后的1個月,2008年6月,李偉將其經歷給保監會寫了一封公開信。兩個月后,2008年8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給李偉的代理人寄來一份《告知書》,稱:“你們反映的保險合同中存在歧視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條款的信件已收到,我會非常重視此事,將認真研究相關問題,進一步加強保險產品監管。”
然而,時至今日,保監會并沒有進一步的答復。
《艾滋病防治條例》的尷尬
“目前,社會上對艾滋病的認識還停留在倫理層面,大致就是兩種態度,一是同情,二是歧視。”一位長期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認為,很少會有人意識到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同樣享有公民權利和公平地位。
“歧視是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最大的障礙。”亞太艾滋病服務機構委員會的夏東華說,“歧視不僅體現在人們的觀念、態度和行為上,還體現在保險等政策條款中。”而這已經阻礙了為感染者提供及時的預防、治療和關懷服務,還損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艾滋病防治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艾滋病的專門立法,其中第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然而,長期致力于為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湯榮認為,《艾滋病防治條例》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對‘歧視’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更沒有對歧視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加以明確。”而且,多部法律與《艾滋病防治條例》存在沖突,在立法領域的歧視仍然普遍存在。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如果和其他法律相違背,應該以效力更高的法律為準。
“現階段,艾滋病防治工作還是偏重于技術層面,還是在管理不同人群。”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邱仁宗表示,這是片面的做法,我國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應該在戰略上有所調整,著眼于倡導反對歧視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
北京益仁平中心主任陸軍認為,“在保護當事人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應當鼓勵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采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促進艾滋病反歧視法律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