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規范醫院收費
2012年11月12日 來源:南國都市報
日前,海南省衛生廳下發《海南省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該辦法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開大處方,不得開人情方、開“搭車”藥。
定點醫院不得“搭車”收費
辦法要求,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出入院標準,實行雙向轉診制度;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正確引導參合患者就醫,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禁止將醫藥費用收入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掛鉤。參合人員就診時,門診處方用藥實行定量管理。單人次門診處方用藥量急診患者不得超過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過7日,在規定時間內同類藥品不得重復開方。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梯度用藥,合理藥物配伍,不得濫用藥物、開大處方,不得開人情方、開“搭車”藥。
自費藥物控制在15%以內
通知指出,要嚴格控制藥物目錄外用藥比例。參合患者的臨床用藥應當優先在《藥物目錄》范圍內選擇,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藥物目錄》的自費藥物,應當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并經其簽字同意,同時在處方上注明“自費”字樣。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控制《藥物目錄》外藥品費用占藥品總費用比例,省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15%以內,地級市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10%以內,縣(市、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10%以內,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鄉(鎮)、村級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
帶藥出院急性病不超3天量
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人員出院帶藥應當執行處方規定,嚴格控制出院帶藥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藥不得超過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超過7天用量。且出院帶藥原則上選擇口服藥,不得帶營養藥、輸液注射針劑;帶藥種類不得超過所患疾病治療范圍,更不得帶與本次住院疾病治療無關的藥品。
重復檢查或被暫停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未按有關規定執行即時結報,并讓參合人員承擔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的不合理醫藥費用的;造成不合理醫藥費用支出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新農合基金與參合農民均不予支付;同時,視情節輕重,可予以通報批評、納入不良記錄庫、暫停3個月定點資格等處理。
定點醫療機構未嚴格執行患者參合身份核對規定,導致冒名頂替者冒領新農合即時結報資金和造成新農合基金損失,經查屬實的,應當按騙取金額的30%扣減定點醫療機構補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