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擬成立醫療糾紛調委會
2012年11月13日 來源:武漢晨報
武漢晨報訊(記者程亞)省內各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1萬元以下索賠糾紛可自行協商解決。市和縣(區)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調解員的勞動報酬由財政部門負擔。昨悉,《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正公開向社會征集意見,電子郵箱lixin4501@sohu.com;通訊地址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社會法制處;截止時間為本月29日。
該辦法對醫患雙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確規定:患者的健康生命權、公平醫療權、疾病認知權、知情同意權、服務選擇權、隱私保護權、求償權等就醫權利受法律保護。患方應當尊重醫務人員,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解決醫療糾紛,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
醫務人員在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應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以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可告知其近親屬。
一旦發生糾紛,方法規定,患方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根據醫患雙方或者一方請求,應配合參與醫療糾紛處理。市和縣(區)應當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調委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
該辦法還規定,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情況下,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封存或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且索賠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應推舉代表進行協商,各方的代表人數均不超過3名。
對于可能出現的醫鬧情形,辦法特別規定,對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患者,患方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且勸說無效的,警方可以依法強制處置。
據了解,醫調委對調解申請應在3日內答復是否予以受理。受理調解30個工作日內調結,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不超過6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