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醫療糾紛堵醫院將受罰
2012年11月16日
《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第三次公開征求意見
新快報訊 昨日(11月15日),《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三次在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
收到投訴10日內衛生部門應進行審查
糾紛調解了,費用誰來埋單?《辦法》提出,縣級以上政府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人員、辦公場地等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條件的市、縣、區可以對醫調委的設立及開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在醫療糾紛的預防問題上,《辦法》提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統一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公布投訴電話,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醫調委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并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投訴,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未及時書寫病例
搶救后6小時內補記
以往醫療糾紛上病例的真偽、及時與否時常被患者質疑。《辦法》提出,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有權復印或者復制門(急)診病歷、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復印或者復制時應當有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人在場。
發生醫療糾紛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糾紛處理完結6個月后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封存的病歷。
此外,在醫療糾紛的處置問題上,《辦法》明確,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解決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協商,并確定1名主要代表。
患者及其近親屬和其他關系人出現八類行為將受處罰
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要挾醫療機構,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盜竊、搶奪、故意損毀、隱匿醫療機構的公私財物及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圍堵醫療機構出入口,不聽勸阻,致使醫療秩序不能正常進行的;
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拉橫幅、張貼標語或者大字報,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潑灑污穢物,經勸說無效的;
搶奪尸體或者拒絕將尸體移送太平間或者殯儀館的;
侮辱、威脅、恐嚇、謾罵、毆打醫務人員,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和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