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我不是藥神》曾引發了公眾對“假藥”的大探討。近年來,藥品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在8月26日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其中多處修改充分回應了社會關注。
《藥品管理法》第124條規定,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免責免罰。雖免罰,但不等于降低了處罰力度,而是從嚴設定了法律責任,構成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品的,仍然按生產、進口、銷售假劣藥進行處罰。另外,對假劣藥的范圍進行了修改,沒有再把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列為假藥。
網絡銷售藥品,一直都是老百姓特別關注的問題,現行做法明確規定網絡不可以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因此,網絡銷售處方藥是此次藥品管理修改的關注焦點。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堅持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要求網絡銷售藥品要遵守藥品經營的有關規定,并授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具體制定辦法,同時規定了幾類特殊管理藥品不能在網上銷售,這為實踐探索留下了空間。
8月2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劉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網絡銷售處方藥的問題,我們之前聽到了各種不同的意見,所以在藥品管理法修訂過程中,全國人大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最終,對兩種觀點進行了審慎研究。一個觀點認為,如果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會放大藥品安全風險,帶來安全隱患,所以希望禁止;但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在國家簡政放權和‘互聯網+’的背景下,本著便民的原則,應當加強藥品監管,同時也應當為滿足人民的用藥需求,對網售處方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公共服務,不要一禁了之。”
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推進了“互聯網+藥品流通”,促進線上線下的融合發展,推廣“網定店取”“網定店送”。2018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健康醫療”發展的意見》里面也提出了“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要探索醫療機構的處方信息和藥品銷售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所以在藥品管理法修訂過程中,人大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最終采取了包容審慎的態度。
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總原則,對于網售主體,必須是取得許可證的實體企業(即線下要有許可證,線上才能夠賣藥)。考慮到網絡銷售的特殊性,《藥品管理法》對網絡銷售的處方藥規定了更嚴格的要求,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
如果制造、銷售了假藥會有什么處罰措施?對于此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在《藥品管理法》中有這么幾個特點,一是綜合運用了沒收、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一定期限內不受理許可申請、從業禁止,還有包括行政拘留的措施等等;二是大幅度提高了罰款的額度,對生產假藥行為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所售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貨值金額不足十萬的要按十萬算;第三個特點,對一些嚴重違法行為實行“雙罰制”,處罰到人等。
袁杰強調,藥品管理法要實施好,監管部門的責任不可小視。在《藥品管理法》里強調了各級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需按照三定方案的職責分工協作。監管部門在查處假藥劣藥違法行為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部門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從重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