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死刑犯器官捐獻情況的調查
付云翔
一具健康的遺體可以通過器官移植最多可使40人(美國一篇文章還提出50多人論)受益而獲得新生!
“您今天的決定,有一天會成為他人的一份珍貴生命禮物。”——這是器官捐獻公益宣傳中常見的一句話。
第一部分 關于死刑犯器官捐獻情況的調查
很多人在談到器官捐獻的時候,都會不由自主的想到那是百年以后的事情。在病床上的人因為缺少供體(非醫療技術不夠)離開人世的時候,我們感嘆愿意捐獻器官的人太少。而在我們身邊、在我們生活的社會里,有這樣一群和你我同樣“健康的”人、他們有能力而又愿意捐獻自己的器官去拯救別人的生命。但是他們的愿望經常無法實現,于是,我們惋惜的看著他們死去的時候眼睜睜看著數倍于他們數量的同類因我們制度上的缺憾而跟著死去……
一、朱仔的故事
留言(原文照發):
我有一個哥哥,她想捐獻自己的所有器官,希望需要器官的醫院進快與我聯系,這也是為
了幫他完成最后的遺愿。
我的地址是貴州省XX縣XX鎮
電話是0855---7XXXXXX (悔過之心) 發表于 2004-12-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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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在收集公益資料偶然看到的一條關于器官捐獻的留言。
這是一名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的貴州籍罪犯“朱仔(小名)”家屬根據他的書信囑托尋找捐獻器官接收單位的網絡留言。
經過與朱仔家人交談,我們得知朱仔是名殘疾人,家庭的不幸使他在親戚家生活。一次酒后打架中,朱仔傷害2人致死亡,被判故意殺人罪執行死刑。
從朱仔清秀的字跡和其親屬的描述里我們看不到他有暴力傾向,他在2004年11月6日給家人的信中這樣寫道:在我臨刑前,三姨爹和五舅你們幫我聯系一下有關部門,我想捐獻我的“眼角膜”和人身器官,希望能了卻我這一心愿。我走之后,請把我的骨灰交由XX灑(撒)向“難龍攤”我要讓我的靈魂在那里洗刷我的罪行,轉世投胎重新做(作)人,切勿下葬。
直到朱仔被執行死刑(2005年1月19日)的一個多月時間里,親人們都沒有聯系到能夠接受他健康器官的地方,只是最后領到了骨灰。
對接觸過公益工作的人來說,“器官捐獻”的事情只要直接和當地“紅十字會”聯系就可能解決了。但是對這種素未接觸過這類事情的當事者與其家屬來說確實不知道該從何做起、該去找誰?何況當事者已經沒有了自由!
二、死刑犯器官捐獻情況調查表
器官移植研究和應用在國內逐步展開,全民文明程度和社會責任感、“慈善”、“公益”意識的提高使自愿要求捐獻遺體的人越來越多,與此同時,一些被判死刑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種原因考慮,也不斷有人提出愿意捐獻遺體的意愿,但成功達成遺愿的似乎并不多見。
死刑犯器官捐獻情況調查表
編 號 姓 名 所犯罪行 是否已執行 執行時間 審判地 是否主動捐獻 是否捐獻成功 捐獻時間 信息來源
001 楊春輝 故意傷害罪 已執行 2004.05 佛山 是 否 —— 南方都市報
002 楊自文 故意殺人罪 已執行 2003.0402 甘肅 否 是 03.0402 蘭州晨報
003 *無 名 不祥 已執行 不祥 甘肅 未知不祥 不祥 蘭州晨報
004 *無 名 不祥 已執行 不祥 甘肅 未知 不祥 不祥 蘭州晨報
005 *朱仔 故意殺人罪 已執行 2005.0119 貴州 是 否 —— 五色花公益
006 孫小鋼 殺人罪 已執行 2004.10.10 渭南 是 否 —— 華商報2004.1022
007 毛結橋 故意
殺人罪 已執行 2004.12.22 *廣東 是 否 —— 《人民公安報》第四版
說明:
1、截至發稿為止,我們還沒有收集到根據死刑犯的生前意愿成功實現捐獻的資料;
2、 編號*003、004詳情與編號002資料同出一文;
3、 編號007執行地為長沙鐵路公安處看守所死囚室;
4、編號005的家屬同意其捐獻器官。
我們可以簡單設想一下:假設上述自愿捐獻未成功者的愿望能夠實現,如果每個人捐獻了骨髓、兩只角膜、一個臟器官的話,那么最多可以使20人獲得新生!如果全國有1%的死刑犯愿意捐獻器官、其中50%的志愿者愿望能夠實現,獲得新生的數字會有多大的變化?
第二部分 執行死刑人員器官捐獻程序(建議)
針對當前國內“執行死刑人員器官捐獻難”,社會上個別人對死刑犯器官、遺體去向的猜測。我們覺得,盡快出臺國家級完善的“器官、遺體捐獻法規”迫在眉睫,不論從完善法律執行制度角度還是從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文明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設上,都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1、器官捐獻者提出書面請求——
2、高院核準——
3、原審法院通知民政相關辦事部門——
4、民政部門聯系當地醫療和科研機構、紅十字會——
5、確認接收器官單位和用途——
6、司法部門、民政部門、紅十字會、接收方、捐獻者、捐獻者直系簽署文件并公正——
7、死刑程序全部執行完畢后,執法機關將志愿者遺體移交接受方——
8、由接受方按捐獻者意愿提取器官并做好縫合工作,完成后移交民政部門,通知第六條中簽署文件各方器官提取和使用情況(不得收取器官移植受益者的器官購買費用)——
9、民政部們將遺體(或骨灰)交付捐獻者家屬,一次性給予捐獻者親屬喪葬費若干(各地制定統一發放標準)——
10、紅十字會給予捐獻者表彰——
11、第7、8、9條在紅十字會監督下執行——
12、第9條的費用由接收捐獻器官單位支付(或由受益人支付,應嚴格按照第9條提到的標準支付,任意方不得有增減行為)——
13、捐獻骨髓可執行前進行,不受第6條限制——
14、細節操作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八條”執刑,結合各地“器官捐獻”相關條例指定鏈接部門——
15、司法機關可以在日常的普法教育和對犯罪人員的教導中加入器官捐獻相關內容,促進服刑人員對器官捐獻重要意義的認識——
16、不支持對于死者的遺體可以買賣的論點。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僅僅依靠紅十字會來 “協調器官捐獻”事宜是遠遠不夠的!
第三部分 各界觀點
一、西北政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賈宇教授和陜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的張冬生律師,請他們二人就此發表看法。(參考資料8——死刑犯捐遺體引出法律碰撞(圖)節選,原文照發)
碰撞一:死刑犯能否自主地處置自己的尸體,即就是孫小鋼生前提出的捐獻自己遺體的想法,法律上是否允許?
賈宇:關于遺體,特別是死刑犯的遺體處分,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單從法律角度,我個人認為,人有各種權利,死刑犯的生命權利雖然被剝奪,但他臨終遺愿想捐獻他的遺體,或者他的器官,這些都不違背法規,應該得到尊重和保障。
張冬生:死刑犯被剝奪的只是他的生命權和政治權,除此以外的權利并沒有被剝奪,當他的生命和政治權被剝奪后,他應當受到的懲罰已經全部領受,他的其他人格權利,包括遺體的處分權,與我們自然人毫無區別,也受到法律平等的保護。有的死刑犯在臨死之前,人性的光輝重新照亮了他的心靈,愿意捐獻遺體,以示贖罪,對這種行為應當給予鼓勵;即使是游說他們捐獻遺體,也是幫助他們向善的舉措,這種舉措不違背法律,符合人類利益,所以至少不應當給予責難。
碰撞二:死刑犯捐獻遺體如果可以,那必須得到哪些人的認可?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獲悉死刑犯有這樣的愿望,法院應該做哪些工作?
賈宇:捐贈的前提應該是自愿的,只要死刑犯捐贈是其確實的表示就可以進行。死刑犯想捐贈一般可分為幾種情況:表示對社會的歉意;對家庭補償;對受害人補償。如果死刑犯為了家庭考慮,法院當然要征求其家庭成員的意見。法院在需要的情況下,征求相關人員意見后,還需要尋找有關單位配合完成捐贈活動。
張冬生:死刑犯的身體在生前只屬于他本人,在死亡后則只有他的繼承人有權利處分。但在道義上,法院有滿足死刑犯向善愿望的義務,應當積極聯系有關部門,接受捐獻。
碰撞三:法院有關人員稱,為死刑犯完成這樣的愿望很費神,這怎么理解?
賈宇:當死刑犯提出捐贈遺體的想法后,這中間的環節并不容易做到。而目前,國家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性規定,如果國家就此能夠做出規范性規定,那么法院就會有章可循,事情也就會好辦一些。
張冬生: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法院沒有權利將死刑犯的遺體捐獻,也沒有義務處理遺體的善后事宜。應當由法院將這些事宜交給紅十字會或宗教機構來處理。
碰撞四: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來規范此類行為,這之中主要原因是什么?
賈宇:因為這樣的問題不普遍。法院執行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對罪犯的利益和想法一般不太考慮。能夠滿足、愿意滿足的就滿足。但隨著尊重人權、社會發展,罪犯合理、合法的權利也在逐漸受到重視。
張冬生:還是法院職責的問題所在。目前現狀是暫時由法院來做,但畢竟沒有職責要求,當然法院可以選擇不做。
碰撞五:目前,作為器官移植的受方市場,有較大的需求量,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死刑犯被執行后的器官移植應該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賈宇:死刑犯提出捐贈遺體,如果能夠實現的話,一定要尊重死刑犯的遺愿。他的器官甚至身體一定要得到合理使用。
張冬生:死刑犯在生前對其遺體的處分作出了選擇,而且得到了家屬同意,那么他的遺愿在實現過程中就要得到保障。擅自將他的遺體捐獻,不論是哪個機構,不論以何種名義,都是侵犯了他的人格處分權的行為。
賈宇教授和張冬生律師分別從個人學識談出自己的觀點,兩人都認為,死刑犯出于良好愿望的捐獻,其動機是好的,死后能夠捐獻出有價值的器官,對社會也是一種貢獻。
但與此同時,法院方面人士坦言。但一般情況下,法院對死刑犯執行后就將遺體火化了,因為完成捐贈遺體的事情屬于其他單位的業務,讓法院來做,會有很大困難。
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可能涉及到去詢問罪犯最真實的意圖,與罪犯家屬懇談,與醫療系統的許多單位打交道,有必要的話,法院還要出面給罪犯進行體檢,需要公證的還得辦公證,甚至還要跟蹤到所捐贈的器官最后到了哪里。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面對死刑犯提出的捐贈要求,有的法院現在還是選擇不做,原因在于:一是法院的職責在于審理、宣判、執行案件,而法規并沒有規定法院有處理罪犯捐贈遺體的義務;二是罪犯身體是否適合捐獻,是否能找到需要得到捐獻的器官接收人,這些都很難說;三是,有的死刑犯想捐獻遺體,家屬也同意了,法院也努力去聯系,結果其他方面聯系得差不多了,家屬卻提出要錢,搞得很不愉快。
二、口頭申請還是工作脫節(參考資料6——蘭州晨報:死刑犯器官被捐獻不讓收尸 家屬有無知情權?節選,原文照發)
8月16日,記者來到敦煌市看守所。該所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他知道一些關于楊自文捐獻器官的事情,聽說楊自文捐獻的是腎臟。當記者問捐獻器官是否要人犯簽字或者是辦理一些手續的時候,該負責人說,通常的手續是要有人犯的書面申請。當記者問是否有楊自文的書面申請時,該負責人說如果有的話,他們看守所肯定有記載。隨后,他當著記者的面向有關人員詢問有關情況,得到的答復是沒有楊自文的書面申請,只是聽說他向高院提出了口頭申請。
8月18日,記者又來到酒泉中級人民法院,就此事采訪了當天執行任務的刑事庭庭長常生輝。他說,死囚捐獻器官的總體原則是“自主自愿、無償捐獻”,所以,法院和器官接受單位不可能向死囚家屬進行補償。對于“在執行槍決時法院向楊自文家屬支付2000元現金”一事,當時的情況是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敦煌市法院向楊自文的家屬進行通知的(通知內容大致是:楊自榮自愿捐獻器官,尸體由法院火化,家屬到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骨灰證后到火葬場領取骨灰即可),可能是工作上出現了一些脫節現象,所以導致死囚家屬雇人雇車拉棺木來到現場,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法院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處理了棺木,并適當進行了補助,所以才給了2000元錢。但他強調:嚴格地講,法院不應該有該項支出。
對于捐獻器官的有關手續問題,他說:按照規定,死囚捐獻器官應該由其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才能執行,中級人民法院沒有資格和權利進行審批;而且,如果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了,但沒有合適的接受器官的醫療單位也是不可以執行的。就楊自榮等3名死囚捐獻器官一事,他說,死囚都有書面申請,而且在庭審和最后執行槍決時的筆錄中都有記載,這些材料已經上報高級人民法院。至于是哪家醫療單位接受器官,中級人民法院不知道,是由高級人民法院聯系的。由于死囚沒有提出“征求家屬意見”的要求,死囚也有自主做主的能力,所以,法院不需要征求死囚家屬的意見。常庭長說,楊自榮等死囚捐獻器官的有關手續和法院的執行程序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以往的慣例進行的,不存在違規違法現象。
律師如是說
記者幾次到高院采訪有關情況,但因種種原因都未能如愿。就此案記者采訪了法律界的相關人士。因為到現在我國還沒有具體的器官捐獻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基本的原則是:一、首先是自愿原則:主要體現捐獻者對捐獻的人體器官享有知情同意并自主決定的權利。二、無償捐獻原則:主要體現禁止任何形式的人體器官買賣,捐獻者應以無償的方式進行。唯死后出讓器官者,可以自主決定出讓器官行為的“有償,還是無償”。對于人犯在被處決后捐獻的器官,應該有人犯明確的書面申請,其家屬也有知情的權利。對人犯尸體的處理一般是在限期內由家屬處理,如過期家屬不做處理,則有相關部門負責處理,費用有當地民政部門負擔。
這或許就是楊自文的家人想不通的地方。他的父親和弟弟說,就算是楊自文不聽家里人的話,自愿捐獻了器官,在他死后家屬總該知道他到底捐獻了什么器官吧?為他收尸總是合理合法的吧?作為家屬,死者的親人,難道他們連這點權利都沒有嗎?
…………
死刑罪名較多,輻射范圍較廣
據統計,我國共有68種罪名可適用死刑,其中危害國家安全7種,危害軍事利益和國防利益14種,危害公共安全14種,妨害社會管理秩序8種,侵犯人身、民主權利5種,破壞經濟秩序16種,貪污賄略、侵犯財產各2種。死刑罪名較多,輻射范圍較廣,與此相應,我國每年判處死刑執行死刑數量較大。有官方數字顯示,2001年對31個國家被處以死刑的犯人中,大部分發生在中國、伊朗、沙特阿拉伯和美國,其中中國占比重的80%。
…………(《論死刑在中國的廢除》——中國政法大學 楊輝)
第四部分 器官捐獻和器官移植相關資料、話題
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自然也應是一個器官供體大國,這是一種巨大的醫療資源。發掘這個資源,一是靠我們每個人樹立新觀念,像參與無償獻血一樣有自覺的捐獻意識,二是靠社會早日在捐獻者與使用者之間搭起一座愛心橋,法律是它的橋基,健全的捐獻機構是它的主體。
《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已于2001年3月1日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遺體捐獻的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捐獻移植條例》也于2003年10月1日開始施行,但兩部條例都沒有關于死刑犯器官捐獻的規定。
有關角膜捐獻:占我國殘疾人總數15%的500萬盲人中,有近400萬人可以通過角膜移植重見光明,但由于志愿在死后捐獻角膜的人太少,全國每年僅有近千人能做此手術。
有關腎臟捐獻:我國目前急需進行腎移植的患者每年達100萬余人,由于捐腎的人太少,每年僅能開展4000例手術,其中以親屬捐獻為主。由于缺乏腎源,病人一般要靠每月透析來維持生命,每月費用高達近萬元。
1972年中山醫科大學附一醫院成功施行了我國第一例親屬移植腎臟手術,到1984年全國總共只實施了14例。到2000年底,全國已實施親屬捐獻腎移植181例。據對其中37例移植調查,34例仍健康生活,半數以上存活時間超過19年。
有關骨髓捐獻:根據流行病學的統計,白血病的發病率為十萬分之四。在我國,每年新增約4萬名白血病患者,其主要發病年齡在30歲以下,兒童占50%以上。其中大多數需要做骨髓移植手術。我國從60年代起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在同胞間尋找供髓者的可能很小,只能依靠非血緣關系捐獻者提供骨髓。雖然無關人群中配對相合率只有四百分之一到一萬分之一,但是它畢竟走出了家庭的小圈子,只要有足夠的志愿捐獻者,還是能為大多數病人提供治愈的機會的。1996年10月,全國首例由上海市紅十字會提供捐獻者的外周血造血干細胞移植手術在滬獲得成功,一個有5年病史的孩子得到新生,捐獻者孫偉是建設銀行黃浦支行的一名普通職員。
那么志愿捐獻遺體要分幾步走呢?
邯鄲市做了很有意義的嘗試:志愿者捐獻遺體的手續比較簡單,主要分兩步走:第一步向邯鄲市紅十字會或接受站提出申請,然后領取“邯鄲市公民志愿捐獻遺體申請登記表”,此登記表除申請人情況外,另有兩欄是非常重要的,一欄是同意申請人意見的親屬或摯友登記簽名,如果申請人的直系親屬中有一人不同意、未簽名的,考慮到將來申請人去世后是否好執行的問題,視為無效;另一欄是執行人的簽名,執行人可委托直系親屬、家屬或親友代表,以及工作單位或居委會干部等擔任,負責志愿者去世后通知登記接受站,商量有關具體接受事宜,同時將“死亡證”及有關“遺囑”交接受站,此登記表一式五份,分別由申請人、執行人、接受站、市紅十字會、市公證處保存;第二步是登記表填完后到邯鄲市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這樣志愿者的手續就算完成了,愿望就可實現了。正式登記者還會獲得由市紅十字會統一印制的“志愿捐獻遺體紀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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