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北京12月23日電 (記者潘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有性侵害、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七類嚴重傷害行為的監護人,將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意見》包括“一般規定”“報告和處置”“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等5部分,共44條。根據意見,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等等。
根據意見,在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將未成年人帶離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民政部門將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人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