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人日報2月3日報道,2015年1月1日,勞動法已實施二十周年。總結過往,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必須正視一個問題:勞動侵權問題依然困擾著職工合法權益的實現。日前,全國總工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盤點了勞動法頒布實施二十年來長期存在的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七個突出問題。
這七個問題表現為:就業歧視問題比較突出,如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年齡歧視、戶籍歧視、學歷歧視、體貌歧視等;一些地區和特殊行業,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強迫勞動和非法使用童工現象,有的性質相當惡劣;勞動合同“虛無化、形式化、單邊化、短期化、空心化”問題仍然存在,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濫用勞務派遣工現象層出不窮;超時加班問題相當嚴重,勞動者沒有正常的休息日等;拖欠工資問題屢禁不絕,某些地方和行業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問題仍然嚴重;勞動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工傷事故經常發生,職業病危害嚴重;社會保險問題大量存在,因未參保或欠繳社保費而引發的爭議甚至群體性事件不在少數。
毋庸置疑,勞動法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其頒布實施為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創造了改革條件;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了重要保障;為勞動關系法治化,建立健全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然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勞動關系日益多元化、復雜化,深層次矛盾逐步顯現,勞動者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勞動爭議數量持續高位運行。
之所以如此,其中既有勞動關系力量不平衡,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業急功近利的因素,也有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夠健全,且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的原因。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以及配套規章先后頒布,我國已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但與此同時,要適應新常態,應對新挑戰,解決新問題,勞動法律制度仍需不斷完善,要在與時俱進中,不斷革故鼎新。
和諧的勞動關系要求各項勞動標準條件都相對合理,這需要由市場來決定,但又不能絕對市場化。畢竟,基于我國勞動關系“強資本、弱勞動”的特殊性,尤其需要法律明確規定清晰的規則,從而對用人單位形成有力約束,保障勞動者權益。
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在為勞動者依法維權“保駕護航”的過程中,還有許多事要做。包括通過廣泛公開地聽取職工的意愿和訴求,積極組織和代表職工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促進勞動立法更加民主、更加科學,在源頭上代表和維護好職工權益。如繼續推動制定收入分配、集體協商、民主管理、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推動修改完善公司法等法律。同時,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旗幟鮮明地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
有一個重要原則需要更加明確:勞動法律法規的制定,要“向勞動者傾斜”。因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向勞動者適當傾斜,才能保證勞動關系真正的公平與公正,實現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宗旨。而這也符合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