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六周年之際,公益組織廣州眾一行發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執行情況民間觀察報告》,指出《條例》實施6年來,行政部門對其保密權的捍衛仍然清晰可見,現實中還存在著許多妨礙公眾知情權實現的障礙。廣州眾一行還將此報告郵寄至國務院法制辦,期望可以通過制度完善,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公眾對知情權、監督權的需求日益強烈
廣州眾一行負責人郭彬表示,期望借助民間觀察報告的發布,表達民間社會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監督權的需求。報告統計了全國31個省市區的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辦公廳2013年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發現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數量超過一萬份的省份就有至少9個,其中數量最多的山東省共接到33294份申請,顯示出公眾對于政府信息知情權的強烈需求。
《條例》實施6年來,律師、大學生、殘障人士、女權活動者、環保倡議者等積極公民就不斷地就關系個人及公共利益的事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形成了一場異?;钴S的圍繞信息公開的公民參與運動。
報告認為,從維權律師郝勁松申請華南虎照信息公開,到廣州大學生“拇指妹”申請廣州市的光亮工程信息公開、大學生劉艷峰申請“表哥”楊達才的工資公開,這些積極公民自下而上的推動,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條例》中從原則,到程序、公開范圍、以及救濟程序等的規定,日益擴充著公民知情權及監督權的邊界,使得政府信息的公共屬性不斷地增強,展現了民間對于一個更加開放、透明、負責任政府的巨大需求。
公開申請障礙:申請人資格違法審查、回復率低
報告發現,以依申請公開為例,政府在處理公民個人、法人和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在提出申請、獲得回復、以及尋求救濟三個環節都存在著種種實現對政府信息知情權的障礙,這些障礙損害了政府信息的公共屬性,體現出公民要求更多的知情權與政府捍衛保密權之間的張力。
公民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其遇到的障礙主要體現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并沒有按照規范設置,使得申請人難以獲得申請所需的信息。以及在提出申請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會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格做出違法限制,要求申請者說明申請目的,并提供申請的相關性證明,包括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或學校的蓋章證明等。
報告通過分析測試樣本及訪談結果,還發現行政機關在依申請公開的回復階段存在申請回復率低、濫用豁免權、回復內容避重就輕、以及用制度外的方式處理申請人的申請要求等問題,違背了《條例》所規定的公開政府信息必須遵循的“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報告執筆人之一、廣州眾一行研究員黃詩欣介紹,一位視障人士曾經分別向全國31個省市的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地稅局申請公開當地收繳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然而各部門的回復卻幾乎都以“不屬于本部門職能”、“本部門不掌握相關信息”、“根據有關規定,本部門不承擔統計制定信息的責任”等理由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黃詩欣說,“財政局、殘聯、地稅這幾個部門事實上都是負責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相關的部門,卻統統以類似的理由豁免其公開的責任。從殘保金公開的艱難歷程,可以看出公民要求政府信息公開之難。”
救濟程序障礙:救濟專業性門檻高,且使用率、糾錯率低
報告認為,盡管《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監督和保障機制,特別是提出了公民對行政機關公開內容不滿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然而報告分析2013年各省市區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發現現實中救濟程序的使用率、糾錯率均偏低,反映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救濟程序并未被激活。
在有登記數據的省市中,有22個省市的行政復議數量均在一百件以內,其中寧夏、新疆、黑龍江、海南四個地區的行政復議數量為0。而行政訴訟數量在一百件以內的,至少有24個省市區,其中寧夏、青海、新疆、黑龍江、江蘇、海南等6個地區的行政訴訟數量為0,另有湖北和云南兩個省沒有公布相關數據。報告認為,這樣少的復議和訴訟數量,反映了《條例》的救濟途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個不易為民眾使用的稀缺資源。
此外,在15個有相關統計項的地區中,行政復議糾錯率最高的山東省,也僅有28%的行政復議申請得到了糾錯處理,而有8個、即超過一半的地區行政復議糾錯率僅在10%以下,其中湖南、廣東、江蘇、遼寧等四個地區的行政復議糾錯率為0。而行政訴訟方面,在 29個有統計行政訴訟數量的地區中,有15個、即超過一半地區2013年的行政訴訟數量為0。而在17個有統計行政訴訟勝訴數量的地區中,除了貴州和甘肅以外,其余地區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行政訴訟勝訴率均在20%以下。
長期關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公益律師龐琨表示,“行政復議機構及司法機關在救濟行為中往往并不獨立,‘老子復議兒子’的行政復議并不能保障這一救濟程序的公正性,而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時往往也會受到行政機關的干預。加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存在一定的法律專業性要求,救濟門檻高。因此,現在信息公開制度的救濟途徑并未成為保護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的有效途徑。”
行政部門缺乏公開意愿是信息公開申請難主因
報告認為,在實際操作、尤其是依申請公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阻礙公民對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實現的障礙,行政部門缺乏公開意愿是信息公開申請難主因。
視障人士楊仁良回顧自己長期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經驗時認為,“正因為政府缺乏主動公開信息的意愿,才會出現行政機關沒有很好地落實《條例》的問題,也出現了我們公民基于自身對于政府信息知情權而發展出的一套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策略和方法。”
此外,報告還認為造成《條例》落實障礙的原因,還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即《條例》及其它配套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存在著一定的漏洞;另外,作為執行機構的行政機關,其法律執行能力會影響《條例》的執行和落實;最后,由于缺乏公民教育等原因導致的公眾對于知情權和監督權意識的相對缺失,也是造成公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針對這些障礙,報告提出了五點建議: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升為《政府信息公開法》;強化公民監督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簡化救濟程序,降低公眾參與行政復議和新政訴訟的成本;加強公眾教育,使公眾更多參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動;立法完善政府監督體系,激活質詢制度、聽證制度。唯有此,使現行的信息公開制度更加常態化、普及化,才能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對于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強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