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北京市政府辦公廳11月5日對外公布并實施《北京市實施國家重大活動保障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合理期限內北京市可對社會秩序、道路交通、生產經營、環境保護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
規定明確,在國家重大活動舉辦期間以及前后延展的合理期限內,根據活動舉辦單位或者保障單位提出的要求,北京市可以在社會秩序、道路交通、生產經營、環境保護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同時稱,本市采取保障措施,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可行、有效的原則。
規定還明確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保障措施,不得擅自調整實施機關、擴大適用范圍、變更管理措施、延長適用期限。
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相關義務的,規定授權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明確,阻礙保障措施實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該規定已經2014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5日公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