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要強化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功能,建立健全“三社聯動”機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開展公益創投活動,探索建立公益積分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參與城市重大公共事務的工作機制。實行行政審批專員制度,擴大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范圍,推行行業協會“一業多會”,準予“一址多社”。積極培育復合型社會組織,發揮復合型社會組織在孵化培育、協調指導、合作發展、自治自律和集約服務上的作用。
《意見》要求各社會組織要完善內部治理和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社會工作、社會服務積分評價制”,開展社會組織品牌建設工作,提升社會組織的形象和公信力。同時制定社會組織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完善社會組織就業保障制度,對吸納大學生就業的社會組織及大學畢業生創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給予優惠政策。加強專職人員從業管理,鼓勵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交流鍛煉,探索在社會組織人才中選撥任用干部,鼓勵在杭高校開設社會組織管理專業。
《意見》明確要統籌財政資金進行重點扶持,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萬元用于社會組織發展,建立市級總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社會組織服務大樓,區、縣(市)建立總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建立基層社會組織服務(活動)工作站。擴大稅費優惠政策,給予社會組織用電、用氣、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等接入費優惠。
《意見》還強調要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建立市、區縣(市)、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社會監督員監督管理網絡,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評估制度及應用,建立健全推出機制、信息公開機制。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落實黨建工作經費保障,激發黨建工作生機活力。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完善工作協調機制,不斷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