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出臺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管政策文件,有效監管個別業務主管單位未有效履職等情況。
三是實行行業協會“一業多會”,適度引入競爭機制。
四是完成廳、處級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規范工作。
五是在全省建立10個社會組織改革創新觀察點,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創新案例征集活動,為推進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提供借鑒“樣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