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修訂。原法律規定是,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修訂后,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次修訂內容在2016年9月1日后的捐贈項目中開始實施。
此次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后,將為公益性捐贈企業減輕多大程度稅收負擔?
假設某企業2016年的利潤總額為1000萬元,公益性捐贈額為400萬元,按照修訂前稅法規定計算,該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限額為120萬元(1000萬×12%),剩余的280萬元不可以在當年稅前扣除,也不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稅法修訂后,若該企業以后三年利潤總額仍是1000萬元,則2016年不可以稅前扣除的280萬元允許在2017年、2018年、2019年結轉扣除,按照法定稅率25%換算,將為企業減輕稅收負擔70萬元。
北京市地稅局堅持全面落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法定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在地稅官網公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內容和征管要求,并通過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惠納稅服務等措施,確保政策貫徹落實。
據北京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負責人介紹,經統計,2015年我市地稅系統所轄企業內共有1193戶企業申報公益性稅前捐贈扣除,共發生公益性捐贈額33373.53萬元,按照修訂前稅法規定,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部分5362.17萬元可以稅前扣除,剩余的28011.36萬元不可以稅前扣除,也不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修訂后,若2016年全市企業公益性捐贈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仍達到28011.36萬元,則允許在2016年以后三年內結轉扣除,按照法定稅率25%換算,將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約7000萬元。
用稅收政策杠桿來激勵和促進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是此次企業所得法修訂的工作初衷。稅法修訂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支持力度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對此,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項政策的調整更多的是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進一步支持和激勵,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據了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細化具體實施內容。北京市地稅局將做好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新政宣傳準備,及時調整完善納稅申報系統,將稅收支持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