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廈門市殘聯消息,6月1日起,廈門將施行《廈門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根據“辦法”規定,每個企業都必須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千個崗位必須有8個留給殘疾人。
據介紹,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失業殘疾人,為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本單位職工總數0.8%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也就是說,每1000個崗位,必須有8個崗位留給殘疾人。另外,用人單位每安排一名盲人或一名一級肢體殘疾人就業的,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而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不足1人的,可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也可按相應比例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當然,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將給予獎勵。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如實填寫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申報表,并持安排殘疾人就業證明材料向市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申報。市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對材料完整的,對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數當場予以核定。
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中,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財政核撥的事業單位向同級殘疾人就業管理機構申報繳納,其他用人單位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