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6月27日 光明網
邵兵(北京市民)
近日,一名患有腦癱的青年因在公共場所放置爆炸裝置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談到自己的犯罪動機時,他表示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能力,以引起他人的注意。(《新京報》6月20日)
任何犯罪行為都理應受到譴責和懲罰,即便身體不便的腦癱青年,也不能例外。不過,在譴責此種犯罪的同時,人們難免要反思,年僅20歲的青年為何選擇這樣一種極端的方式去“證明自己”?報道中提到,他在剛出生后即被診斷為腦發育不全,小學時因肢體殘疾不能寫字,不識字也不會算術,因此常常受到同學的嘲笑和欺負。可以想象,他的童年以及少年時光是如何度過的。在周圍人歧視的眼光下長大,他的心理上又承受著多大的自卑與無助。他也曾努力通過正常方式來證明自己的“不笨”,經常畫一些幾何圖紙,并希望以此能得到同伴們的“看得起”。但是,他的努力仍然被淹沒在周圍人的冷漠與不屑中。
正如每個人都需要獲得社會的尊重與認可一樣,殘疾人同樣也存在這樣的需求。試想,若該案中的青年在兒時即能獲得人們的幫助與關愛;在向人們展示他自己的努力成果時,獲得的是人們善意的贊許與鼓勵,是否還會有其日后通過犯罪來證明自己的嘗試呢?
痛定思痛,我呼吁更多人關愛、理解和尊重殘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