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賣假減肥藥判賠十倍
2013年03月11日 來源:北京晨報
北京晨報訊(記者 何欣)購買五百余元的減肥藥,卻發現藥品信息與監管部門網站的信息不符,陳先生一怒之下將商場告上房山法院,其提出的十倍賠償請求近日得到法院的支持。
陳先生訴稱,2010年10月,其在房山區某商場花費592元,購買了“極瘦”和“蘋果醋”兩種減肥食品。產品買回家后,陳先生感覺產品說明上描述的效果過于夸張,為求保險,陳先生登錄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進行查詢。然而在網上輸入所購產品上的產品批號、衛食健字等信息,發現網站上顯示的商品同自己所購商品不符。陳先生十分氣憤,將兩種產品舉報到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房山分局。
藥監局接到舉報后,立即派執法人員對該商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張先生購買的“極瘦”,實際名稱為“挺靚牌減肥膠囊”,而另一名為“蘋果醋”的商品,實際名稱為“俏妹牌減肥膠囊”。此外,經同產品標示的生產地藥監局核實,當地并沒有所謂的生產廠家,甚至所標示的廠家所在地址根本不存在,產品系假冒。
陳先生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隨即陳先生將出售產品的商場告上房山法院,要求對方給予十倍賠償。
面對陳先生的起訴,該商場認為,陳先生服用產品后并未造成損害,且己方也已經停止銷售問題產品,因此只同意退還貨款,不接受十倍賠償。
房山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因商場未能提供銷售“挺靚牌減肥膠囊(極瘦)”、“俏妹牌減肥膠囊(蘋果醋)”的供貨者、生產者的相關證明文件,故商場的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應對陳先生提出的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最終,房山法院判決商場返還原告陳先生貨款592元,并支付賠償金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