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吐槽”或惹名譽權官司
2013年06月19日
隨著微博等自媒體的普及,網民進入“吐槽”時代,通過微博辱罵、誹謗公民個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情況也逐漸增多。一些人因為關系惡化,在微博上對他人指名道姓的辱罵,并公布對方個人信息,圖了一時之快,卻傷了他人的心,甚至對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困擾。盡管是在虛擬世界,也難免惹上官司。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黃埔區法院民庭劉法官表示,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也就是說,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需滿足四個構成要件:一是被侵權人的名譽確實受到損害;二是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屬違法行為;三是侵權人實施的行為與被侵權人受到的名譽權損害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四是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若侵權人實施的行為符合上述四個構成要件,即屬于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
比如,夫妻離婚后,前夫在微博上對前妻進行辱罵,公布個人信息。前夫基于報復心態,故意為之,影響對方生活和工作,則很可能侵犯對方名譽權,對方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甚至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