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院虐待老人可處3萬元罰款
2013年07月01日
京華時報訊(記者陳蕎)昨天(06月30日),民政部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其中明確,養老院將對老人健康實施入院評估,養老院虐待老人最高將被追刑責。新規今天起正式施行。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則明確,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并根據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養老機構如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于今天起施行,按照該法規定,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