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虐待老人可追刑責
2013年07月02日
民政部昨日(07月01日)公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法律責任、服務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這兩部新規將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為開辦養老機構設立了門檻,包括床位數在10張以上,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等。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對養老機構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出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還明確,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或有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養老機構,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