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各國保障老年人權益措施
2013年07月03日
中新網7月3日電 綜合報道,7月起,中國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新法中包含了“常回家看看”的精神慰藉條款,在法律層面給予老年人更多的保護,引起熱議。而隨著世界多國面臨人口老齡化問題,為了讓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各國推出了適合各自國情的法律法規和惠老愛老政策,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項合法權益,值得學習和借鑒。
美國贍養老人者可少繳稅
與許多人固有的印象不同,美國人的家庭觀念并不淡薄,很多子女都照顧父母,政府也鼓勵家人互相照顧,并將贍養行為列入稅法、醫療保健法的優惠項目中,為盡孝的人減輕負擔,希望更多的人效仿。
美國人納稅以家庭為基本單位,所以國稅局計算家庭的總收入后,還要減去這個家庭因為贍養老人所產生的減免額度。當一個家庭的納稅人負責贍養自己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以及雙方的祖父母的話,那么這些被贍養人的減免額度可以列在年終報稅表里,從而獲得退稅。
不過,并非所有支持父母生活的人都能減稅,比如子女偶爾分擔一部分父母的房屋裝修費,就不夠資格。美國國稅局對此有嚴格詳細的規定,但只要符合條件,政府也絕不刁難。
另外,很多美國人不得不聘請保姆或是定期上門的護士,協助照料年邁的父母或殘疾家人。也有很多人愿意親自照料家人,甚至有的人辭掉工作搬回到父母身邊,照顧父母的飲食起居。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中,有相當多的管理機構向這些無論是請人還是自己照顧老人的家庭伸出援手,符合條件者能夠得到相應的補貼,緩解他們的經濟壓力。
日本鼓勵大學生租住老年人房屋
面對日益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日本一些機構出臺項目,鼓勵大學生租住老年人的房屋,與老人共同生活,互幫互助,實現“雙贏”。
日本福井大學和福井地方政府共同發起一個寄宿項目,鼓勵學生租借老年人的房屋,共同生活。項目要求,房東老人生活上必須能夠自理;房東和房客自行協商宵禁和房客試住時間;月租金不超過2萬日元(約合202美元)。
福井大學副教授菊地義信說,寄宿項目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為老人謀求租金收入,而在于促進老少之間相互幫助。三菱研究所的資深研究員松田友男說
三菱研究所的資深研究員松田友男說,法國也有類似項目。2003年夏,不少法國老人受不住炎熱,默默死在家中,因此相關機構鼓勵年輕人與老人共同生活,一方面讓老年房東覺得自己幫到年輕房客,有益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有助年輕人減輕生活負擔,譬如項目規定,如果年輕人一星期中有6天陪伴老人共同享用老人準備的晚餐,就可免付房租。
不過,這類項目在日本能否推廣還不一定,因為多數日本老人不愿接受陌生人進入家中。
新加坡:與父母同住可獲津貼
1995年,新加坡國會通過《贍養父母法令》,新加坡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贍養父母”立法的國家。在此法令下,被控未遵守《贍養父母法令》的子女,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罰款一萬新元或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為了弘揚孝道,新加坡政府出臺了不少明顯帶傾向性的政策。如在每年的政府花紅分配中,對老年人給予特殊的照顧。
新加坡政府還規定,從2008年4月起,凡年滿35歲的單身者購買政府組屋,如果是和父母同住,可享受二萬新元的公積金房屋津貼。
2008年,印度議會也通過一部法律,規定遺棄年邁父母者將被判入獄。這一法律適用于父母年齡超過60歲的成年子女。 印度社會公正和權利部長梅拉錠汞爾說,根據這部新法律,如果子女不贍養年邁的父母,他們將被判處3個月監禁,“進行刑事處罰是為了起到威懾作用。”
這項法律還規定,政府將設立許多為貧困老人提供快速幫助的法庭,并且受罰者不得上訴。
歐洲:居家養老和“以房養老”
歐洲由于整體養老制度比較完善,子女對父母的義務,更多地指向“精神贍養”。在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有關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
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具體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乃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連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
另一方面,在瑞典,政府大力推行居家養老的形式,爭取讓所有的人在退休后盡可能地繼續在自己原來的住宅里安度晚年,這主要是因為居家養老比較人性化,也很個性化,而且更能給人以安全感。而為了使兒女照顧父母更方便,瑞典政府還為老年人提供住宅服務,在普通住宅區內建造老年公寓,或在一般住宅建筑中酌建便于老人居住的輔助住宅。凡領養老金的老人,都可以領到住宅津貼。
在英國,“以房養老”是一種獨特的養老方式。有房的老人可以把房屋抵押給有政府背景的養老機構,由機構負責老人的養老開銷,直到老人去世后,機構收走并處置房屋。目前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把房產抵押給銀行、保險公司等,每月用貸款作為養老金。另一種方式就是出售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