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帶封嘴”是“執法犯法”
來源:鄭州日報 發布時間:2013-11-20
據報道,11月16日凌晨,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陳江派出所抓獲了一個盜竊集團的23名成員。23名嫌犯被帶回派出所后,關在一樓兩間面積狹小的拘留室內,部分嫌疑人戴著手銬,被用膠帶封住嘴。當地警方稱,這是為了防止嫌疑人串供。
眼下,嫌疑人的嘴被膠帶封死、頭部被報紙包裹的詭異照片,在網上熱傳。公眾普遍的感覺是,當地警方做法偏離了執法應有的謙抑,嫌疑人更像是被綁架的“人質”。如果真是為了防止串供,辦案人員完全可采用分離羈押的措施,而不必用膠帶封口的手段。
有人表示:法律并未禁止膠帶封嘴,所以惠州警方此舉不違法。但“法無禁止即可為”,是針對公民私權而言,警方執法則應嚴格遵循“法律授權”原則。依法辦案、保護人權兩條法定原則,當并行不悖。
某種程度上,“膠袋封嘴”也屬法外之刑。《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而膠帶不屬于手銬、警繩等制式警械,而且易引發窒息等事故。
事實上,今年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須“尊重和保障人權”。膠帶封口、報紙包頭,明顯貶損了他人人格。別說目前23名嫌疑人還未受審,即便他們確實實施了盜竊犯罪,也只能受到法定刑的處罰,任何附加的對他們的尊嚴羞辱,都有悖于法治原則。
而近年來,類似的對一些地方警察執法手段的爭議,還真不少。比如2010年,東莞市某派出所曾公布過涉嫌賣淫女子“游街”的照片,引起軒然大波,雖然東莞警方表示那不是“游街”,而是指認現場,但押著戴手銬的女子走在街頭,也是公開羞辱、人格傷害。事發后,公安部還會同全國婦聯等聯合下發通知,要求保護“失足婦女”的名譽權、隱私權,不得采取游街示眾、公開曝光等方式羞辱婦女。
說到底,在法治觀念、人權意識進步的當下,一些執法者不能刻舟求劍,按某些違規違法的“老皇歷”辦事,而應尊重權利,循法辦事。若少了人權保障這根弦,執法者難免會掉進“執法犯法”的泥沼。(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