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棄嬰島”是負起責任第一步
來源:武漢晚報 發布時間:2013-12-2
國內首個棄嬰島2001年在石家莊建立。兩年來,當地被遺棄的孩子總量并沒有太大變化,部分病殘兒童因救助及時病癥得到減輕,棄嬰死亡率明顯降低。從建立棄嬰島到建立一整套棄嬰保護與管理的機制,這中間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摸索。
首先,棄嬰肯定是違法行為,但是要保護棄嬰的生命安全,就可能同時要“保護”棄嬰者的部分個人權利。否則,棄嬰者會寧愿選擇風險更小的“野外拋棄”。一般來說,多數成熟的司法與社會體系會選擇救助棄嬰為重。比如美國有“安全港法案”,如果法院發現并傳召棄嬰者,需允許其匿名出庭。而為了防止棄嬰者進一步傷害小孩,二者的關系也不會直接公開。甚至,棄嬰者可以不出庭就確認自己放棄撫養權。
其次,是棄嬰命運該如何安排?應不應該給一時沖動的父母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也是很難統一答案的難題。據報載,在德國棄嬰的家長可以在8周內反悔并取回孩子,并且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8周之后,被棄嬰孩則會向社會開放領養。而在實際操作中,對領養人的資格必須有嚴格規定,被棄嬰兒的救助由此轉入撫育階段,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都得落實到位。但在國內,袁厲害一案已暴露出我們在這方面做得還很不夠。
棄嬰行為、棄嬰的救助和管理,既是法律問題,更與社會文化、經濟能力息息相關。在我們努力減少棄嬰行為的同時,優先保護救助弱小生命應成為共識。(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