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公司集資詐騙盯上退休老人
來源:齊魯晚報 發布時間:2013-12-10
本報記者 侯艷艷
近期,芝罘公安分局偵破一起以電子商務模式集資詐騙的案件。這家網絡科技公司在網絡上以高息利誘的方式吸納各類會員200余人,經查實的詐騙資金達300余萬元。而據警方調查,200多名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已經退休的老人。
公司剛創立,就用“進二出一”騙財
在網上搜索煙臺ZH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ZH公司),結果顯示,該公司是由煙臺市企業家協會和電子商務協會共同支持創辦的“免費購物大聯盟”。公司自建的購物網站還聲稱公司是政府重點扶持企業,有市政府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其實,這些簡介都只是ZH公司用于非法集資編造的謊言,目的是向公眾虛假宣傳,誘使公眾給公司投資。
據了解,ZH公司創辦于2012年3月,張某擔任公司法人,在創立之初就推出了“進二出一”的電子商務模式。芝罘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這種模式以投資500元為一單,以電子幣的形式呈現。舉例來說,1號會員投資投資兩單即1000元,如果2號會員也投資2單,1號會員就可領回第一單成本;3號會員投資2單,1號會員可領回第二單成本,以此類推。
民警介紹,或許“進二出一”模式的弊端容易被人識破,該模式吸收的會員并不多。實施一個多月后,這種模式就因為吸收不到新的會員,致使資金鏈斷裂,無法返還后加入會員的本金及返利。
連出騙招,市民難辨別
為了掩蓋騙局,彌補“進二出一”形成的資金窟窿,張某等人又推出了“電子股票”模式,電子股票模式更具有迷惑性,獲得許多投資者的青睞。“這是一只神奇的股票,它只漲不跌,從此你們不必再為股價大跌而煩心。”ZH公司宣稱,這種神奇的“電子股票”是在公司內部發行的股票,會員可查看“股票大盤”了解股價的變化。據了解,會員花1萬元就可買到10萬股,而資金的體現形式仍為電子幣。民警介紹,為了造成股價只漲不跌的假象,公司人員自己操作,充入大量假的電子幣。股價不斷上漲,加入“炒股”行列的市民自然越來越多。
2012年5月中旬,為增加欺騙性,張某用部分詐騙款辦理了北京某投資基金公司的私募股權牌照,購買了煙臺某海景商務酒店經營權,致使資金窟窿越來越大。同年7月,迫于公安部在全國清理整頓“私募股權”牌照的壓力,擔心騙局提前暴露,ZH公司停止了電子股票的操作。2012年9月,為安撫會員情緒,張某公司再出詐騙新招:這次他們是以廣電總局發行的“三網合一”原始股票名義騙取會員資金。民警介紹,這只股票是存在的,并沒有上市,ZH公司收取會員資金后,是用來填補前期“進二出一”和“電子股票”的窟窿,并沒有用來購買股票。這次,張某的詐騙模式維持了不到一個月,就癱瘓了。
受害人200余名,大部分已退休
年過六旬的張老先生介紹,把錢存銀行利息太低,用來炒股風險又太大,朋友告訴他,把錢存進這個公司,一年就能收到大把的利息,于是就從眾投了2萬元在里面。“這個公司手續很全,還與投資者簽署了正式協議,感覺可以信任。”年過六旬的張老先生說,很多投資者與他一樣,被這家公司的表象蒙蔽了。
芝罘警方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已經查實的受害人有200余名,涉案金額300余萬元,這些受害人主要是來自煙臺市區的退休人員,大部分受害人已超過55歲。
警方釋法: 非法吸收存款與集資詐騙有何區別
芝罘公安分局民警介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也存在本質的區別。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區別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非法集資,或者在非法集資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資金的故意,均構成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刑罰處罰程度是完全不同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集資詐騙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
民警提醒,首先一定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第二,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第三,參與非法集資,風險需要自擔,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第四,不要以為打了借條或簽了借款協議,就有了保障,一旦公司無法經營,市民將無法收回成本。第五,“貪小利,吃大虧”,市民不要被發放的小禮品和以參觀考察為名的旅游產品迷惑,一旦陷入其中,將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