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社區養老服務中心、養老機構應通過與醫療機構合作或設立醫療機構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的醫療機構,可與社會醫療機構協作,為老年人提供雙向轉診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承擔社會保險、長期醫療護理保險等服務。
《條例》規定,對該市未入住養老機構的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撫養能力的老年人,以及農村五保老人、城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貧困重度殘疾老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區(市)政府應按規定為其購買居家養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