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將機動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
2016-10-28慈善公益報
滬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
上海將機動調整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
今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根據國家要求,經上海市委市政府同意,上海市近日聯合相關5個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完善物價上漲聯動機制中的價格臨時補貼政策,完善后的聯動機制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根據《通知》,價格臨時補貼的方法對象范圍擴大,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低保中的“三無對象”合并調整為“特困人員”,首次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納入保障范圍;啟動條件將CPI中食品類價格指數由季度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7%調整為CPI中食品類價格指數單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6%,測算周期將價格臨時補貼的測算周期由“按季測算、按季發放”調整為“按月測算、按月發放”,且發放標準將補貼標準測算方法調整為“以城鄉低保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月度同比漲幅等為基礎進行測算”。
價格臨時補貼通過現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供養金、優撫人員撫恤補助金、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業保險金現有渠道,按月度審核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他四類保障對象的交叉人員,由民政部門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再重復發放。各相關部門應確保在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
要點解讀
價格臨時補貼保障對象
一是調整范圍。根據國家要求,將“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鎮低保中的“三無對象”合并調整為“特困人員”。二是擴大范圍。將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價格臨時補貼啟動條件
將CPI中食品類價格指數由季度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7%調整為CPI中食品類價格指數單月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6%。
價格臨時補貼測算周期
將價格臨時補貼的測算周期由“按季測算、按季發放”調整為“按月測算、按月發放”。
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標準
將補貼標準測算方法調整為“以城鄉低保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月度同比漲幅等為基礎進行測算”。
完善后價格臨時補貼的發放對象
完善后的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對象包括:本市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對象、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及符合本市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辦法規定、享受因病支出型貧困生活救助的家庭。
完善后價格臨時補貼的啟動條件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啟動價格臨時補貼:
(1)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3.5%。
(2)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食品類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達到或超過6%。
完善后價格臨時補貼的中止條件
當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食品類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同時回落至啟動條件之下時,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完善后價格臨時補貼的發放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標準以城鄉低保標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等為基礎進行測算。
完善后價格臨時補貼的發放辦法
價格臨時補貼通過現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供養金、優撫人員撫恤補助金、因病支出型貧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業保險金現有渠道,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按月度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與其他四類保障對象的交叉人員,由民政部門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再重復發放。各相關部門應確保在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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