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旅行社被訴聯手甩客,致使32名游客滯留在香港,其中有27名游客年過六旬。記者昨天獲悉,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原告32人中有27人年過花甲,他們于去年9月15日與第一被告北京快樂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出境旅游服務合同,雙方約定每人交旅游費7000余元,于2005年9月23日出發,開始香港、臺灣、泰國11日游。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缺乏組織出境游及臺灣游的資質,在沒有告知他們的情況下,第一被告自行決定將原告等32人轉給第二被告——甘肅海外旅游總公司。
當32人到達香港后,第二被告不僅未提供相應的旅游服務,而且不再負責原告的住宿和交通費用,致使原告在香港停留一天。之后,32人于9月27日自費返回北京。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使其飽受旅途辛勞和精神痛苦,而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將兩家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返還旅游費、承擔訴訟費。
昨天,記者電話聯系了北京快樂假日旅行社。一位自稱姓張的先生在電話中稱自己負責代理這個案子,但他拒絕就此事對記者發表看法。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法規鏈接
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新《北京市旅游管理條例》中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與旅游者簽訂合同,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價格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行程安排中應當明確游覽日程與線路,旅游景點與時間,交通工具種類與標準,住宿餐飲地點與標準,娛樂場所與時間;安排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明確購物的地點、次數和時間。”
“因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而不能成團時,簽約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告知旅游者,并根據旅游者的意愿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將對旅游者承擔的合同義務轉由其他旅行社承擔。旅游者選擇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部返還旅游者預付的旅游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