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于8月28日舉行《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聽證會。該征求意見稿指出,昆明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城區范圍:北至一二一大街、圓通北路,東至盤龍江,南至鐵皮巷,西至玉帶河、東風西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立片區保護管理組織等方式,對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
保護對象是這些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是: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舊)居;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山水環境、文化線路、文化景觀、歷史環境要素和紀念設施。
貢獻突出可獲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捐助、投資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研究機構、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與歷史文化保護相關的基礎研究、專業培訓等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保護對象實行保護名錄制度
昆明市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實行保護名錄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批準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納入保護名錄;其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納入保護名錄:
(一)能夠體現其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歷史城區;
(二)保留遺存較為豐富,能夠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并具有一定規模的歷史地段;
(三)保存比較完整、內涵較為豐富、特色明顯,體現當地民族傳統風貌特征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
(四)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筑;
預先保護造成損失將補償
已申報但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在市政府確定之前不得損壞、拆除。對符合保護名錄標準的對象應進行預先保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自當事人收到預先保護通知之日起12月,預先保護對象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決定自行失效。
預先保護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因預先保護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禁修損害傳統格局建筑物
在保護范圍內禁止擅自爆破、取土、挖沙、采石、圍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禁止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街巷等;禁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禁止損毀歷史建筑;禁止修建損害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禁止在歷史建筑上刻畫、張貼、涂污;禁止其他破壞原有建筑風格、景觀、視廊、環境整體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