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確,居民大病保險的醫療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居民一個醫療年度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門診慢性病費用,經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險給予補償。合規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藥品費用、省人社廳統一談判納入的抗腫瘤分子靶向類藥品和部分特效藥品費用等。
《方案》提出,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2萬元,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下的部分不給予補償。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1.2萬元以上(含1.2萬元)、1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50%補償;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20萬元以下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部分給予65%補償。
《方案》規定,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醫療保險服務。大病保險資金從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參保個人不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