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次審議稿,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三次審議稿同時增加規定,對醫療機構違法發布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吊銷診療科目或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對煙草廣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煙草廣告”“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