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當救人被放置到具體背景當中去時,它也會變得復雜而糾纏不清起來。比如,當救人對自己一點好處都沒有時,是否一定得救?當救人可能會危機自身生命或財產安全時,救還是不救?當好心救人卻出手造成他人更大傷害時,救人該還是不該?
考慮到這些問題,救人已經不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在中國如此,在其他發達國家亦是如此。不同的只是,當我們在救人當頭“三思而后行”的時候,他們已經在法律上撐起了一片空間,且在社會道德的輔助下,最大程度打消救人者的后顧之憂。
法國:見死不救者可獲罪
值得注意的是,法國的“見死不救罪”有一個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并無危險
法國社會倡導義務協助處于危險中的人,對于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普通人來說,“見死不救”將面臨“罪與罰”。
法國2002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第223-6條規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動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輕罪發生,這樣做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并無危險,而故意放棄采取此種行動的,處5年監禁并扣7.5萬歐元罰金。”同時規定,“任何人對于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扣7.5萬歐元罰金。” 而判刑的罪名為“怠于給予救助罪”,俗稱“見死不救罪”。
比起對見死不救的譴責和懲罰,法國人更熱衷于對于那些見義勇為的英雄給予贊賞。今年7月的一個夜里,一名法國女子在地鐵里被一群匪徒搶劫,剛剛下夜班的中國人張為民挺身而出,救助這位法國女子,并抓住其中一名劫匪交給警察。張為民在經警察簡單問詢后便繼續乘車回家,臨走時幾名警察向他豎起大拇指致謝,他的見義勇為得到了巴黎警察以及華人朋友的交口稱贊。
今年9月,一位名叫巴布的33歲印度男子巴黎地鐵七號線的一截車廂里,看見一名男子正在設法盜竊一名女乘客的手機,于是他出面維護這名女乘客。隨后,這三人在克里米亞站下了車。惱羞成怒的小偷在站臺上與巴布發生口角,之后扭打起來。巴布不幸跌落鐵軌,當場觸電身亡。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人們為見義勇為的巴布惋惜,不少人前往巴布不幸身亡的地鐵站,為巴布鮮花致敬。人們還自發地在克里米亞地鐵站舉行了紀念儀式,追悼這位見義勇為的青年。法國交通部長蒂耶里·馬里亞尼和文化部長弗雷德里克·密特朗隨后也來到克里米亞地鐵站敬獻了花束,向這位見義勇為的男子致意。馬里亞尼說:“巴布是一位普通的英雄。他從印度來到法國,沒制造麻煩,干活兒,把錢寄回家,尊重某些價值觀。我覺得這令人感動。”
雖然法國社會倡導“見義勇為”助人為樂,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國在規定“見死不救罪”時,有一個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并無危險。
之所以法律要為對“見死不救”的行為設置這樣一個前提,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護原則,即法律從來都不能強迫互相之間不負法定救助責任的當事人之間,以犧牲一方當事人安危為代價來救助處于危險境地的另一方。但在不損害自己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處于危險境地的人“搭把手”、“幫個忙”是每個公民責無旁貸的義務。
美國:沒義務施救但有義務報警
美國的新聞媒體常常報道好人好事,當地政府還會給有突出表現的個人以不同形式的獎勵
美國有兩部法律鼓勵人們見義勇為。一部是《救援責任法》,這款法律規定了特殊關系人之間的責任,但是一些州也將此項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比如有的法案規定,任何人必須要對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協助。
另一部是《行善法案》,又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法》。該法案只限于緊急狀況下實施“緊急醫療照顧”時不為過失負責。而在“非緊急醫療照顧”的情況下,如果選擇去救助別人,就必須用心盡到責任,不得有疏忽,否則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在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就是亞歷山德拉·范·霍恩和麗薩·托蒂的案例。2004年10月31日晚上,托蒂與霍恩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大麻后一同前往酒吧飲酒,午夜過后眾人分乘兩輛車離開。霍恩乘坐的前車失控沖上路肩撞到路邊的電燈桿。托蒂在第二輛車上,她下車將受傷的霍恩從前車的副駕座位上移出車外。
霍恩因為椎骨受傷截癱,事后她控告托蒂不該像對待一個“布娃娃”那樣將她拽出來,導致傷情加重。被告則稱看到前車引擎蓋下面冒出煙霧,擔心會起火甚至發生爆炸,因而一手托著霍恩的兩腿,另一手托腰將其抬起來移出車外。
雙方對救助過程有不同的說法,訴訟的焦點集中在對加州《好撒瑪利亞人法》條款中關于“緊急醫療照顧”的解釋上。當時,加州該項法律是1980年制定的健康與安全法,其中的限責法條第1799.102.a款說,在緊急情況下,任何人出于好心而不是為了得到報償而施以緊急醫療照顧,不應為其任何(照顧)行為或疏失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2007年3月21日,加州第二區上訴法院采信原告律師的說法,認定當事故發生的時候,被告所提供的并非“緊急醫療照顧”,施救不當反而導致原告最終癱瘓,因而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
法庭對此事的裁決在公眾中引發強烈反響,多個組織游說政府修訂法律。面對民間的質疑聲浪,加州議會立即采取行動,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分別提出3項修法提案,在前述法律條款的“緊急醫療照顧”后面添加“或者非醫療照顧(or nonmedical care)”。提案在兩院獲得無異議通過,于2009年8月7日由時任加州州長的施瓦辛格簽署成為法律并已生效。
美國加州華裔律師李斌告訴《國際先驅導報》,在美國,“見死不救”或許會面臨道德上的譴責,但未必會遭受法律上的懲罰。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看有沒有義務去救人。比如,父母對于孩子,丈夫對于妻子,雇主對于雇員,警察對于民眾都構成義務。如果是警察執行公務巡邏,看到罪犯持槍搶劫路人而不救助,那他就犯有瀆職罪。
在美國,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的急救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但也有一些州法律則規定,當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有可能構成輕微的“疏忽罪”。
新加坡:有民間協會保護施救者
新加坡有一些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專門提供幫助保護施救者免于訴訟之苦
新加坡也有關于是否需要立法保護救人者的討論。新加坡學者凱爾文·張去年曾撰文,提出是否需要引入《好撒瑪利亞人法》的問題。凱爾文·張舉例子說,在現實中,即便接受過心肺復蘇術簡單培訓的人,遇到路人突發心臟病時,也會對救人有所猶豫。比如一名中年女性暈倒,人們伸出援手時可能會猶豫,除了人情冷漠的因素之外,其他可能的原因還包括這樣救助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乃至因此而吃官司的可能性。
這一討論的背景是,新加坡突發心臟病存活率偏低。據統計,新加坡每年約有1400人在戶外突發心臟病,大約五分之一獲得及時救護,約3%的人僥幸過關,而美國西雅圖突發心臟病人有30%的人能夠幸存。新加坡政府致力于推廣心肺復蘇術,一些公益組織今年初還嘗試讓7000人一起受訓。
新加坡資深律師、中國人民大學客座教授許順光在接受《國際先驅導報》采訪時說,新加坡屬于英美法系。從它的法理上來說,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從主觀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即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動機,客觀上是否有犯罪的行為。“袖手旁觀”者由于不存在作為的義務,其“袖手旁觀”就并非刑法上的不作為,因而在客觀上不存在犯罪行為。因此,“袖手旁觀”一般來說不構成犯罪。當然一些特定情形例外,比如一名執勤的警察眼看著一名男子被打死,不聞不問地離開,且離開時也不提供呼叫救護車等救助服務,這種行為就是瀆職。
另外,根據新加坡法律,如果在交通事故當中,肇事司機有義務救助事故中的傷者。如果在沒有給傷員提供任何救助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便構成刑事犯罪,可能面臨較重的罰款和監禁。另外,肇事車輛上的其他乘客如果沒有要求司機停車救助傷者,他們將構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幫助犯。
目前,新加坡并沒有像美國那樣的《好撒瑪利亞人法》。救人者如果被誣告,可以反訴原告誹謗罪。實際上,在新加坡,還有一些行業性質的民間協會,專門提供幫助保護施救者免于訴訟之苦,比如保護醫護人員的協會等,它們都是基于在無重大過失時保護施救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