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10-3-19 2:10:04 稿件來源:合肥在線-合肥日報
近日,“陽光重慶”欄目不斷接到重慶市永川區板橋鎮中學的學生反映,該校初二(3)班有一個特殊規定:如果學生違紀被扣了分,1分則要被罰款1元,早戀要扣20分,罰款20元。這些罰款全部充作班費。制定規定的老師表示這是為了更好地管理班級。(3月18日華龍網)
早戀罰款的行為錯誤,也于法無據。
其一,教師沒有對學生罰款的權力。我國法律規定,除了經過國家授權的部分行政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罰款的權力,不管是老師,還是學校,對學生罰款都是違法的,也有違教師師德,與教師為人師表的角色極不相稱。
其二,教師把本該自己認真完成的教育過程用經濟手段來制約,是教育的偷懶行為,不但于事無補,還可能會激起孩子的逆反心理。
其實,教師應該更多地對學生進行正面教育,特別是要加強心理教育和行為規范教育,與學生多交流、溝通,用自身人格力量潛移默化感染學生。對學生的一些違紀行為,耐心教育往往比強硬約束效果要好得多。
其三,罰款給學生家庭增加了額外經濟負擔,容易引起被罰款學生的反感,影響同學之間的團結,不利于班集體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盡管這些罰款將被充作班費,但是教師沒有權力搞“劫富濟貧”。
更為重要的是,一旦罰款的錯誤做法成為學生心目中公認的“潛規則”,就可能在同學中造成“違紀可以用罰款來抵消”的印象,這對班級管理、孩子習慣的培養和價值觀的形成是一個危險的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