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3 0:09:22 紅網
近日,重慶市永川區板橋鎮中學的學生反映,該校初二(3)班有一個特殊規定:如果學生違紀被扣了分,1分則要被罰款1元;早戀要扣20分,罰款20元,罰款全部充作班費。制定規定的老師表示,這樣做是為了更好地管理班級。(《重慶晚報》3月22日)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學生違反班規當然不對,理應受到懲罰,就像我們通常所知道的那樣,進行批評教育、記過處分或通知家長。但無論是以什么樣的借口或者理由,對違紀學生進行“經濟制裁”的做法都是不應該的。
首先,從程序上來說,老師沒有對學生罰款的權力。我國法律規定,除了經過國家授權的部分行政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罰款的權力,不管是老師,還是學校,對學生罰款都是違法的這也有違教師師德,與教師為人師表的角色極不相稱,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其次,從結果上來看,這種做法有違教育的本質。教育的本質是轉變人的行為,使其積極向上,而不是一罰了之,通過罰款來糾正錯誤、激勵學習,事實也證明是失敗的,被罰者也許會形成一種錯誤意識,甚至會影響學生的是非觀和價值觀,使他們認為“金錢是萬能的”,犯了錯誤用錢就可以擺平。
誠然,班主任出此下策,也自有不得已的苦衷。是啊,在“不打不成器”的傳統教育觀念之下,老師曾經是絕對的權威,伸手可打,張口可罵,而如今,隨著教育理念的轉變、維權意識的高漲以及社會對青少年權利的尊重等等,對學生是打又打不得,罵也罵不得了。有教師說,“有的調皮學生就是不聽教育,我該如何是好?”
那么究竟要怎樣來管理學生呢?作為從教近二十年的一名普通教師,我認為教師應該與學生多交流、溝通,用自身人格力量潛移默化感染學生,影響學生,讓學生自己去管理自己,讓我們都牢記著名教育家蘇霍姆林斯基的話吧:只有能夠激發學生去進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