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北京昌平支行起訴23名大學生,要求歸還助學貸款,是助學貸款風險第一次以司法解決的方式暴露在公眾面前。 助學貸款存在風險,過去還只是停留在銀行業人士的私下抱怨里。由于我國的助學貸款制度是從2001年開始鋪開的,所謂的風險還不可能大規模顯現,但根據有關方面的描述,一些高校學生拖延還款的比例已經超過了20%,風險的苗頭已經有所顯露,因此有的商業銀行已經停止了辦理助學貸款業務,一些省市干脆“一個學生都沒有貸出去”。 助學貸款之所以存在風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制度存在缺失,一是政府沒有建立有力的風險擔保體制,二是公民個人信用體系在我國還幾乎是個空白。2004年,政府推出了新版的助學貸款政策,但是,由商業銀行承擔助學貸款業務的格局沒有改變,呆壞賬處理方案也沒有具體實施辦法,高校對助學貸款所應承擔責任也不是很明確,如此一來,商業銀行對助學貸款的“熱情”無疑一落千丈。個人信用體系的缺失,客觀上也讓拖欠還款的機會成本變得無限小,一旦大學生畢業,銀行收回貸款的難度就會增加。 助學貸款面對的是貧困學生,這些學生走上社會之后,并不見得馬上就能找到合適的工作并具備還貸能力,要求他們在畢業后四到五年的時間里以等額方式還清貸款本息,這樣的條款是相當苛刻的。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我國的助學貸款也應建立更加靈活的還貸方式,如延長還貸期限、增加減免機會、允許申請延期等,只有如此,才能化解貸與還之間的尖銳矛盾,降低拖欠的比例,減小銀行所承擔的風險。 助學貸款在我國具有特殊的政策意義,一方面它體現了國家對公平教育權的高度重視,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個發展的社會對貧困人群所做出的補償。此外,它還有助于建設一個更加公平、更加和諧的社會。從這樣的角度看,助學貸款不僅不能擱淺,還必須擴大規模,不僅不能停滯,還必須讓更多的人受益,但是,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貸款風險的合理解決前提上。助學貸款只有擺脫商業貸款的套路,符合了“窮人的經濟學”,它才能為千萬學子造福,否則只能是鏡花水月,美則美矣,派不上什么用場。 至于建行的這起案子,我們希望原告能夠區分惡意拖欠和無力還貸兩種情況,有區別地加以解決,從而為助學貸款制度的改進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