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塊二"官司值不值得打?議論紛紛話題新。
1、訴福建省龍巖市郵電局、G-181號電話亭退回多收話費侵權案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丘建東,男,漢族,1957年3月8日生,福建省龍巖市東城法律事務所副主任,住軍民路24號地直機關干休所。傳呼:129-9015853。
被告:龍巖市G-181公用電話臺 負責人:林慶華 電話:2300633
被告:福建省龍巖市郵電局。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邱濱玲。
住所:龍巖市九一北路。
電話:2323493。
訴訟請求:
1、加倍賠償退回多收長途電話費計0.80元;
2、向原告賠禮道歉;
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根據郵電部有關規章規定,凡在夜間及節假日使用長途電話者應享受半價收費待遇。(見證據1)但是龍巖市郵電子局之代辦單位各公用電話亭均未按此執行。原告于1996年1月3日白天下午18點在龍巖市某公用電話臺掛長途電話至福州,通話1分鐘,被收費1.80元;同日夜間21點10分又掛長話到福州,通話仍為一分鐘,仍被收費1.80元。(見證據2)
2、據調查了解,公用電話亭掛發每次長途電話可收費一元,稱之為手續費,長途通話費則全額上交郵電局,故郵電局所接受公話亭之全額收取的長途通話費,應屬“民法通則”所稱不當得利,這是一種主觀上呈故意狀態的不當得利。
3、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精神,掛長途電話者屬于消費者,郵電局則應為經營者,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郵電局理應在公話亭的價格表上公開列出夜間及節假日減半收費的規定,并告知消費者在打電話時如何操作,(如果郵電局已在電腦計費器上設計出預定時間減半收費的程序的話)龍巖市郵電局未能完成上述兩項義務已經構成對全社會廣大消費者的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郵電局在公用電話亭規定時間內不實行半價收費也已多時。消費者時有怨言,卻不曾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為個體的消費者以訴訟手段討回公道,卻是代表了全體消費者的心聲,不應被視為可笑之舉,客觀上是維護全社會消費者的利益,促進全社會的民主與法制水平。懇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勇于受理本案并依法準如所請。
此致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1996年1月3日
附證件1、2。
2、訴福建省龍巖市郵電局、G-039號、G-029號電話亭退回多收話費侵權案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丘建東,男,漢族,1957年3月8日生,福建省龍巖市東城法律服務所副主任,住軍民路24號地直機關干休所。傳呼:0597-129-9015853。
被告:龍巖市郵電局龍川東路公用電話亭。G-039號。
被告:龍巖市武裝部賓館公用電話臺。G-029號。
被告:龍巖市郵電局。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邱濱玲。
住所:龍巖市九一北路。
電話:0597-2323493。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因多收長途電話費向原告賠償1.20元。
2、向原告賠禮道歉。
3、立即排除妨礙,在各公用電話亭取下舊“代辦長話資費標準”,懸掛新的列入夜間半價收費標準的“代辦長話資費標準”。
事實與理由:
1、本原告于19996年1月11日夜21時25分,在龍巖市軍民路武裝部賓館公用電話臺掛長途電話到福州市,通話1分鐘,依計費器顯示被收費1.80元;又于1996年1月15日夜21時30分于市郵電局龍川東路公用電話亭(僑聲影劇院廣場東側)再掛長途電話到福州市,通話1分鐘,依計費器顯示被收費1.80元。依照國家郵電部門夜間減半收費之標準,本次收費應為1.50元,其中手續費1.00元,附加費0.20元,半價電話費0.30元,因此被多收0.30元,若加倍賠償之,則應賠0.60元,兩次多收費合計應賠1.20元。
2、龍巖市郵電局明知郵電部(1988)郵部字241號有關夜間、節假日長途電話半價收費規定,1995年7月12日也在《閩西日報》告之公眾,可在夜間減半收費,實際上卻長久以來對各公話亭夜間所收取的未經減半的電話費視而不見,致使消費者精神上產生一種被蒙瞞的感覺。依《福建省公用電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話亭與郵電局系代辦關系。代辦即為代理。代理人的民事行為的責任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在各公話亭懸掛的由市郵電局頒發的“代辦長話資費標準”,也略去了半價收費的規定,這也是一種誤導消費者,妨礙消費者知情權實現的行為。各公話亭營業員依電腦計費器顯示金額向消費者收費以后,與郵電局存在一種利益關系。郵電局對此明知故收,已經構成侵權行為。故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并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3、本人于1996年1月4日起訴,龍巖市郵電局局長辦公室于1996年1月5日約見本人,一是表示要對各公話亭進行整改,二是回避自己的經濟賠償責任,但至今未在各公用電話亭懸掛載入減半收費的“代辦長話資費標準”,也未在各公用電話亭張貼告之如何操作半價收費的方法。特別是龍川東路公話亭系懸掛人民郵電郵徽標志的郵局自辦公話亭,1月15日晚仍然未按半價收費。龍巖市郵電局繼續多收費的條件和土壤仍舊存在。市郵電局對廣大消費者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進行中。故本人在1月11日撤回訴狀后,今不得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再次起訴。望人民法院此次勇于受理本案,并依法準如所請。
此致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丘建東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六日下午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李春,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漢族,福建長樂人。住址:龍巖市西城登高西路58號。
因收取電話費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我是龍川東路公用電話亭(G-039號)店主,名李春。關于原告丘建東訴被告電話亭多收取電話費一事,在元月15日21點25分原告于報告電話亭掛長途電話至福州,通話1分鐘,按郵電部門夜間減半收費標準規定,應收費1.50元,而當時卻收取1.80元,多收了原告0.30元。
郵電部門規定夜間減半收費,當時被告本人因有事離店,由我退休在家的母親代班,我母親對減半收費規定不甚了解,本人也不曾就此規定向其交代清楚,故我母親失誤超收原告0.30元。對被告電話亭失誤之處,誠懇地向原告丘建東賠禮道歉,同意按有關規定對超收部分加倍退款,并在今后的郵亭服務工作中注意改進。
由于本案事實清楚,被告也愿意按原告訴訟請求給予退款和道歉,為減少法院工作量,本人請求法院庭前調解處理。
此致
附:本答辯狀副本壹份
答辯人:李 春
1996年2月5日
撤 訴 申 請 書
審判長、審判員:
值此本案正式開庭審理之際,我向法庭作以下陳述:鑒于1996年1月16日原告于第二次起訴并經人民法院立案后,福建省龍巖市郵電局正在進一步整改之中,社會上廣大消費者的財產權、誠實交易權和知情權日益受到保護。我有理由相信,市郵電局的這種已排除妨礙為標志的整改將繼續進行下去。原告所提三項訴訟請求,唯第三項排除妨礙系關系全社會消費者利益之事,與原告個人有關的第一項賠償,第二項賠禮已不是最重要的事。我認為,當初起訴的初衷即訴訟目的已經達到,消費者權益意識已開始被喚醒,郵電局已開始整改,通過訴訟樹立國家司法機關權威的意義也在顯示,故通過開庭審理本案民事糾紛的手段顯得缺乏必要。因此,我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規定,申請撤回起訴,請予審查裁定為盼。
撤訴申訴人:丘建東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
附1:
關于郵電局具有通信企業經營和通信行業管理
雙重職能的有關說明的函
《閩西日報》編輯部:
貴報于元月十日和十九日連續兩次報道了丘建東因公用電話多收費打官司一事,由于撰文者不了解郵電部門的雙重職能,加上未與我局認真核實,使兩次報道都混淆了我局與公用電話代辦戶的關系,在社會上造成一定錯覺,不利于我局的行業管理,為此,特致貴報說明,以正視聽。
根據《福建省保障和發展郵電通信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我局具有通信企業經營和通信行業管理雙重職能。對于全區郵電自辦局(所)、網點來說,我局是一個通信經營企業,承擔公眾通信網建設、經營職能;對于代辦網點、社會通信產品經營者(如公話代辦點、小交換機、通信器材經銷店、標準信封印刷廠等)來說,我局是一個行業管理部門,履行政府賦予的通信行業管理、監督職能。我局與公用電話代辦點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我局在計費系統中,對夜間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的國內長途基本通話費嚴格按規定收取半價(包括對公用電話的結算),如果公用電話代辦點有亂收費現象,我局自然站在消費者一邊,維護消費者利益,處罰亂收費者,而對舉報者還將予以獎勵。
貴報一月十九日《為區區小事打官司值不值》一文引用市法院常院長闡述我局領導意見的一段講話,與我局領導的原意有很大出入,經我局與常院長核實,也非其原話。特此說明。
龍巖地區郵電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2:
答《經濟日報》記者王長鋒問
(1996年2月2日 龍巖)
問:這次“一塊二”官司在全國范圍內產生了較大影響,除了你主動的舉措,地方法院勇于立案也是重要構成因素。有人說,你若不是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若不是特約監察員,若不是一位法律服務工作者,而是一般的布衣百姓告狀,你認為地方法院能立案嗎?
答:回答這個問題,先要講到受理這起案件的時代背景。歲末年初以來的日子里,我腦海里總是反復想著,今午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結束、萬惡的“四人幫”被粉碎二十周年的日子。我們并不是領導人,不可能去籌備紀念大會但我們心中永遠記住這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日子,若不是那十年動亂的結束,這二十年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事業的不斷發展,民事訴訟制度的日益民主化,我能起訴兩公用電話亭和郵電局嗎?法院能受理這類案件嗎?新聞界又能公開報道此事嗎?我想是不能的。因此,在這個時代背景下來談立案問題,我想不管這位起訴者是一般平民也好,其它人也好,人民法院都會立案的。
問:這場官司索賠標的僅1.2元,向受理法院怎么交費的?福州聘請的律師費算多少?律師是為何愿意打這場官司的?
答:法院衡量收費標準有兩條,對經濟合同糾紛按標的額的百分比計算,對這起民事案件的收費是以起計算,對我收案件受理費5 0元人民幣。我已聘請福州三通律師事務所一律師屆時前來出庭,所需費用將由該所法律援助基金支出。法律援助基金一般是對生活困難無力交納律師費用者而言的,但本案是有特別意義的案件,我想律師應是考慮到本案是為廣大消費者打官司的案件,才決定免費予以出庭,這實際上是反映了律師界以至全社會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事業所達成的共識和熱情支持。
問:這場官司,不少對你的舉動十分贊賞,但也有人反映,你是搞“個人突出”、“個人效益”,你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全國范圍的幾種壟斷行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出現亂收費狀況,群眾早有怨言.亂收費體現為:1、擅自出臺收費項目;2、擴大收費范圍,3、提高收費標準。但這郵電局代辦公話亭在夜間收費不半價則是上述三種形式無法概括的又一種亂收費形式。就本案而言,市郵電局在當地日報上刊出公告,告之夜間長話減半,但自己的懸掛有人民郵電郵徽標志的郵亭卻未率先實行半價,各公話點懸掛的“代辦公用電話資費標準”竟也違反明碼標價規定而不列入半價規定,在電話號碼簿上也略去半價收費規定這對公眾可謂是一種可視為帶蒙蔽隱瞞性質行為。社會上多數人不知半價規定,極少數人知道也只是茶余飯后發發牢騷而已。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的業務特長,有責任站出來揭露這個問題,我并不是被亂收費后才去投訴的,我到公話亭打電話是為了證實是否半價,是一種取證行為。
說到這里,我又想講到國家的民主化問題。中國是我們大家的人人都要自覺地愛護她,盡管她的民主化程度還不夠完善,我們有責任為她的進步而努力。我們比起位居官職的人來說,我們是平民,但我們在終日辛勤勞作的農民工人眼里,我們又是干部,是他們用納稅錢供養了我們呀!我讀了幾年書,學習了法律、怎么能束之高閣呢?至于本案得到社會各界關注,我可真是“受寵若驚”了。
問:社會上侵犯消費者的侵權主體很多,你為什么選擇郵電局這樣一種具有通信企業經營和通信行業管理雙重職能的單位來作為起訴對象?
答:你說得不錯,現階段郵電局具有雙重職能,它既行使政府賦予的通信行業管理職能,它又是一個經營通信業務的公用企業。在廣大消費者面前出現的郵電局,就是一個贏利性質的全民所有制法人單位,它應該對受它委托而從事代辦郵電業務的公話亭承擔委托人的民事責任。這一點我在籌備醞釀起訴工作階段中已經作了充分的考慮并在起訴狀中作了闡述。以郵電局被告可以增強國家公用事業的管理機關依法辦事的壓力感。我相信,本案的起訴、受理和判決,對郵電局來說,將不失為一場來自社會的盛大的法制課。
問:解決公話亭亂收費的方法有許多途徑,例如直接與公話亭亭主協商,亦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還可以向郵電局的服務督查辦公室反映,你為什么一下子就把起訴狀遞交到法院去呢?有人說有點不近人情,是嗎?
答:元旦三號打電話,四號起訴,元月十一日撤回訴狀二元月十六日再挑二個公話亭作被告再次遞交訴狀,兩個中有一個公話亭是帶有人民郵電郵徽標志的郵亭,而原來的G-181公話亭則只是水果雜貨鋪附設的一項業務,總之,我是有意提起訴訟。我認為訴訟是比較少人應用而又威力最大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式。你去協商,公話亭主手指著墻壁說,瞧,郵電局發來的《公用電話資費標準》都未寫夜間減半嘛,一句話說得你協商沒商量;你去找消費者委員會,一個民間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社會團體,對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不法商販來說有作用,對身兼雙重功能,動不動亮出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的郵電局來說,它顯得力不從心。唯有人民法院才有能力支撐這個局面。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依照屬地原則,凡在本地設置的所有法人與當地公民的民事權益糾紛都服從當地基層法院的一審管轄,市郵電局也不例外。人民法院審判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但又是“有告就有理”原則,法院通過對本案的審理,將可以充分發揮它干預社會生活,促進社會進步的獨特作用,也是向全社會宣傳國家司法制度,樹立人民權威觀念的好形式。
問:社會上對你在訴訟請求中所列第三項立即在各公用電話亭取下舊的“代長話資資費標準”,懸掛新的列入夜間半收費標準的代辦長話資費標準有不同看法,認為這與賠款、賠禮一樣,不是傳統的合理訴訟請求,你是不是闡述一下這個問題?
答:這三項訴訟請求的提出是要加以解釋的,我在訴上把這請求概括為排除妨礙,這排除妨礙是《民法通則第13條所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中的千種。這不載入半價規定的舊牌子便是一種妨礙,安妨礙了消費者合情權的實現,也妨礙了消費者半價權實體權利的實現。因此,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排除妨礙,摘下舊牌具有法律依據。
問:謝謝你接受采訪,你還有什么話要對我們的讀者說嗎?
答:好的,請允許講最后一個問題吧,許多觀眾這些天都在談論陳漢元監制、陸天明的電視連續劇《蒼天在上》,“蒼天在上”這個題目就令多少人叫好,也令多少人反感。劇中那個代理市長黃江北面對著沉重的負擔,巨大的關系網顯得力不從心,被免職后仰天長嘆:蒼天在上……。我想這個“蒼天”指的是古希臘法哲學的自然法公理,是民心,是正直的人們的良知。電視上的代理市長想匡正地方,但他失敗了,而我們身處不同工作崗位,位卑未敢忘報國,盡我們大家的孜孜不倦的對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事業的追求,來推進我們國家的進步。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附3:
沉 思 的 腳 印
丘建東
龍巖市法院審判大廳里人群陸續散去,我 站在記者面前坦然地笑著說,撤訴以后,仿佛是潮過之后,我在海灘上漫步,濤聲依舊,只留下沉思的腳印。
看來這場官司毫無疑問值得打,正因為打了官司,把此事納入訴訟程序,發揮了訴訟的威力。訴訟是一種目前群眾比較不熟悉卻又威力最大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正因為打了官司,郵電局才空前迅速地大力進行整改。
為什么又沒能把這場官司打到底?本案已經開庭,法官端坐在審判臺上,三被告坐在我們對面,電視臺攝像機已經開機,再過幾個小時,法官就可對本案作出判決,1.2元人民幣的賠償就可實現了,但我和我的代理人游勸榮律師卻認為這是一種普通的結局,我們可以用另一種結局。
如果說,起訴是一種勇氣,敢為開天下之先,躍馬橫刀站出來向亂收費現象挑戰,那么,果斷撤訴則是一種更大的勇氣,一種具有老子哲學風格的勇氣,大有若無,大實為虛,此時無聲勝有聲。我們主動放棄了1.2元,但在精神上贏得1.2元,為社會上眾多消費者贏得了1.2元。1.2元就像一座紀念碑,無形地矗立在社會公眾的心中。
附4:
通過“一塊二”官司我們可以發現什么?
—有關“一塊二”官司的七組問題及其結語
(1996年3月12日)
一、提出“服務打假”概念的三項特征
二、進入訴訟程序的三個目的
三、關于本案的三被告
四、消費者被經營者侵犯的三項權利
五、侵權行為的三種民事責任
六、官司已結,但遺下三個法律適用問題
七、從公民權利主體的角度看本案三重意義
這一起以兩公用電話亭及其市郵電局為三被告的全國罕見的“1.2元電話費糾紛案”,新聞界稱為“一塊二”官司,經原告丘建東1996年1月16日起訴,1月22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月13日下午公開開庭審理。鑒于龍巖市郵電局以經以排除妨礙為標志積極進行整改,原告在庭 上宣布撤回訴狀,官司已結,猶如大潮之后,新聞輿論界的熱情關注也開始沉寂下來。(《經濟日報》以《記住“一塊二”》為題發表“編輯點評”, 《人民法院報》以《不是終結》為題發表“編后小議”,中央電視臺《中國消費者報》、《福建日報》、《閩西日報》等報對此也作了報道和評論。承蒙福建省消費者委會邀請,邀我參加福建省紀念“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座談會。我這次發言的題目是:通過“一塊二”官司,我們可以發現什么?發言涉及到“一塊二”官司的七組問題,是我打官司前后的思路的大致軌跡。現初步總結匯報如下,敬請各位領導、專家和同志們加以批評指正。
一、提出“服務打假”概念的三個特征
1、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劃分,經營者向消費者或是提供商品,或是提供服務。現階段商品之假,為害甚烈;商品的打假,甚得人心。同時,正如有關方面人士指出的,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受價格方面的坑害、欺騙并不亞于假冒偽劣商品方面的坑害,這也就存在著一服務方面打假問題。從某種意義上,服務打假的問題還應引起有關方面的進一步重視才行,服務打假與商品打假一樣,應是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并駕并驅的兩個方面。
2、經營者向顧客提供商品是實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體現為收費行為。實施收費行為的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的企業經營者,例如賓館酒店、影劇院、汽車站等,另一類則是各類國家機關和壟斷性事業單位。亂收費便是假服務,服務的打假便是治理亂收費。在現階段,亂收費的主體主要是指后一種收費主體。亂收費的形式表現在擅自出臺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3、假貨之假,在于識別貨物本身的真偽。假服務之假,則在于判別經營者的收費項目、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是否正確、是否合理。在這方面有時是有文件不執行,欺上瞞下;有時是文件的出臺不合理,巧立名目亂收費。在這方面的事例極多,但要揭露它卻很不容易。例如龍巖市郵電局明知消費者享有在政府法定節假日及每晚九時至次日七時,打國內長途電話的半價付費權利。根據省郵電管理局規定,全省從1995年元月31日零時起統一實行,龍巖市從1995年7月1日起實行。但是,市郵電局除了在7月12日《閩西日報》公告之外,卻沒有換下在街頭各公用電話亭懸掛的老“代辦長途資費標準”,老牌子是沒寫進半價規定的,這老牌子既違反收費明碼標價的行政管理規定,又構成了對消費者知悉真情權的妨礙。公話亭的多收費便顯得有恃無恐,群眾多有怨言。若叫普通的民眾出來解決這個問題,存在諸多困難,我作為龍巖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兼職委員,有責任在這方面做一個探索者。經我和朋友們的磋商,一場官司便從此開始了。
二、選擇進入訴訟程序的三個目的
一般地說,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向經營者交涉,或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或通過新聞界披露,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為什么要選擇進入訴訟程序去打一場官司?我和朋友們事先都估計了,公用電話亭的亂收費,其性質屬于有規范性文件卻不執行,披露出來其一定理虧;公話亭是代辦點,它背后的被代理人郵電局應列為被告,這與“的士”司機亂宰客亂收費不一樣,告“的士”亂收費不可把交通局列為被告;這也與糧店賣劣質米不一樣,告糧占賣劣質米不可把糧食局列為被告。因為它們不存在代理與被代理的關系;由于街頭公話亭隨處可見,打電話人人有之,抓住公話費未減半這一事例,可引起全社會最貼近生活、最廣泛的關注。
在現階段的我國,打官司的人還不是很多,多是忍無可忍才走上法庭。我和朋友們商定了,推出這公話亭多收費的訴訟案,把它作為以法律手段促進公用壟斷事業單位進行整改的一種嘗試。我們預期達到三個目的。一是喚醒消費者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讓大家珍惜自己生來俱有的各項權利,堂堂正正地做一個人,堅決維護自己的人權。二是促進壟斷事業部門的整改。把郵電部門的首長請到被告席上去,讓他明白,老“資費標準”牌子的未曾更換就是一種過錯,對于妨礙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便應承擔民事責任。三是通過把此事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干預作用,樹立人民法院在治理亂收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獨特作用。三項目的若可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則大喜矣!
三、關于本案的三被告
原告元月十六日起訴書對本案三被告的排列順序是:
懸掛人民郵電郵徽的局辦龍川東路公用電話亭,G—039號;
市武裝部賓館的代辦長途電話點,D—029號;
龍巖市郵電局。
所列第一被告龍川東路公用電話亭位于僑聲影劇院廣場東側,系郵電局為方便群眾辦理電信郵政業務而設,專營市話長話、報刊零售、郵票、磁卡等業務,亭屋產權、電信設備產權為郵電局所有,亭主系郵電局職工家屬。
所列第二被告系軍民路武裝部賓館代辦長途電話點,系該賓館僅為方便旅客掛發長途電話而設,不代理市內電話業務。
法院在開庭時已將兩公話亭被告變更為武裝部賓館和公民李春。
現已知,上述兩代辦長話亭點與市郵電局均屬于委托代辦關系。兩代辦點與市郵電局簽訂有委托代辦電信業務協議書。兩代辦點以郵電局名義而不是以自己名義對外提供電信服務。
經郵電局提供的資料表明,市郵電局對兩公話點的結算,在夜間和節假日里都是以半價結算的,也就是說,代辦公話亭對消費者多收的半價長話費并沒有進郵電局的帳。
對此,我首先相信這是事實;第二,我想起了不久前。籌備起訴之前,我在公話亭打長途電話時問亭主,你公話亭與郵電局如何結算?亭主手指著計費器回答:“反正按這計費器顯示金額向你收錢,我留下一元手續費,其余全交給郵電局。”“不是夜間打長話可以半價嗎?”“沒有的事,不信你看這資費表,就沒有寫夜間半價呀!”我一看那鑲在玻璃框里的《代辦公用電話資費表》,果然缺少半價規定。“我也不向你多收,反正是按計費器顯示的金額收錢!”公話亭主見我遲疑還補充了一句。因此我當時認定,這多收的錢是進了郵電局帳戶。
但是,我作為原告至今堅持認為,若郵電局多收了應予減半的服務費,它無疑應是被告;但現在盡管這多收的0.30元,經查明未進郵電局的帳,它也仍然應該是被告。
我的理由是:
第一、從委托代理關系說。各公用電話亭根據委托代辦協議書,它是以郵電局的名義向全社會消費者提供電信服務;它向消費者出具的服務單據也是郵電局統一印制的長話收據;公話亭是一個“三無者”,無本身的營業執照、無本身的稅務登記、無本身的服務單據,它依附于郵電局身上,它只是代辦辦理公用事業壟斷經營的電信業務而已,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第二、從郵電局參與對公話亭手續費分成說。根據《福建省公用電話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各地郵電部門可以按規定每月向代辦單位或個人,按所收代辦服務費總額的10%收取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要單獨列算,專款專用,全數用于組織代辦經營活動。”
我們且不論多收的0.30元半價服務費未進郵電局帳目這個問題。根據郵電局向代辦戶收取手續費總額10%,即1.00元中的0.10元作為管理費這一事實,郵電局對消費者的經濟賠償責任的承擔也是應該的。它只要是參與了對1.80元的其中一分錢的分成,就應承擔責任。
第三、從法人應對工作人員(含代辦人員)承擔責任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8條之規定,“……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適用本法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的規定。”
對郵政代辦人員來說,代辦人員的所為視為郵政工作人員所為,代辦人員的過錯即視為工作人員的過錯,工作人員的過錯即由法人承擔,這一含義是很清楚的。由于我國至今為止尚未制定《電信法》,故無電信代辦人員辦理電信業務時,是否適用電信工作人員的規定的規定,但我認為有關方面在考慮問題時應可考慮參照適用這一規定。
四、消費者被經營者侵犯的三種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擁有保障安全權等九種權利。
從本案來看消費者被經營者郵電局侵犯的權利可概括表述為以下三項重要權利。即:財產權,誠實交易權和知悉真情權。
還應該特別提出的是,誠實交易權和知悉真情權在老式民法教材中少有論及,但它無疑應列入公民人身權利范疇中。
1、財產權被侵犯表現在:代辦公用電話亭以郵電局名義向消費者開具了服務單據,從福建省龍巖市掛至福建省福州市,通話一分鐘,共收費1.80元,其中手續費1.00元,地方附加費0.20元,通話費0.60元。內含夜間應半價而未半價的0.30元。正確的收費應是1.80元—0.30元=1.50元,消費者不管這0.30元是公用電話亭留下還是上繳給郵電局。消費者要求賠償,便可以列公話亭和郵電局為共同被告。
2、誠實交易權被侵犯表現在:也正如市郵電局自己所一再說明的,它既是郵政通信行業的管理者,又是郵政電信企業的經營者。不錯,原告認為,在公用電話亭面前,郵電局可謂是行業管理者;但在消費者面前,郵電局只能是贏利為目的的壟斷性公用事業的經營者。作為向消費者提供郵政通信服務的企業,理應遵守《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商業活動基本原則。
市郵電局從不否認應執行上級半價長話費規定,在1995年7月12日《閩西日報》也公告全區用戶,卻偏偏未能在各公話亭的資費表上告之消費者半價規定,這是什么性質的問題?根據《福建省公用電話管理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公話管理人員應檢查各種通話費和代辦服務費是否按規定標準收取,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但是,市郵電局實際上長久以來,對各公話亭夜間、節假日所收取的未經減半的長話費視而不見,它不可能不知道。這就是郵電局在商業活動中不誠實,它的行為致使消費者在精神上產生一種被蒙蔽和隱瞞的感覺。我們可以再聯想到,郵電局對各種新興的電話服務功能如8168信息服務臺的宣傳就連篇累牘,大家可以打電話去聽流行歌曲、聽故事、參加中小學生智力競賽,可那都是引導人們進行電話消費,把錢投向郵電局而真正對消費者有節約開支意義的夜間長話減半的規定卻少作宣傳。1995年下半年市郵電局新編的電話號碼簿就找不見夜間半價規定,在九一北路市郵電局機關門口的眾多大型宣傳畫中,也不見半價廣告,為什么要厚此薄彼呢?
我們若把這個問題提到最高度來說,這就是經營者出現了帶有欺詐性質的經營行為。這個問題的認定與否,也就是影響到原告是否可以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提出因受欺詐增加一倍賠償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說:“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態的,可以定為欺詐行為。”市郵電局的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已構成對消費者誠實交易權的侵害。
3、知悉真情權被侵犯表現在:市郵電局在1996年元月底之前始終未能在公話亭取下舊的未寫上夜間收費標準的“代辦長話資費標準”,這是一種不作為的民事行為,這種既違反物價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應實行明碼標價規定,又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民事行為,就構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這便是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郵電局不能要求打長話者都先去看一下1995年7月12日《閩西日報》的半價公告,而且應該認真負責地把老牌子取下來,把尊重消費者知悉真情權的新牌子換上去。
五、經營者侵權行為應承擔的三種民事責任
1、就本案情況看,被告已侵犯原告財產權,應賠償損失,這看來比較好解決,本案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即彌補性的經濟上的賠償損失可以得到實現。
2、本案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還要求被告實行賠禮道歉行為。因郵電局在經營中出現不誠實、不公平交易行為,向消費者隱瞞真實情況,故在事發后應向消費者賠禮道歉,這是一種非財產性的以精神對精神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這賠禮并不是對多收費而賠禮,而是對不誠實而賠禮。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因不誠實而賠禮的規定 ,但從公民尊嚴不可侵犯的立法精神來看,有關機關應通過司法實踐來彌補立法的某些不足。若不是如此的話,難道不誠實經營除了加倍賠償便不承擔精神上的責任嗎?
3、也許一個消費者要求市郵電局在電話號簿中印上半價廣告,又要求郵電局系列宣傳畫中增加半價宣傳,在訴訟理論上顯得唐突,使人民無法接受。但起訴者從1.20元財產權著手,不失時機地要求法院判令郵電局排除妨礙,則是可行的。這個所謂妨礙就是指懸掛多年的,未列入半價規定的老牌子,這個老牌子妨礙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的實現,因不知道有一個半價規定,便也無法從實體上實現半價,它妨礙了消費者從抽象權利到實體利益的轉換。這個“排除妨礙”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提出應視為是合理的。按照人民法院出版社所出《中國民法教程》一書對“排除妨礙”的闡釋,排除妨礙即,行為人的行為雖然沒有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但卻妨礙了他人民事權利的行使。使他人民事權益不能充分實現,權利人則有權要求排除妨礙,除去險情,防止損失。這是一種制止性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看來市郵電局也深知自己這種行為的錯誤性和危害性,故在開庭之前已經先行把妨礙給予排除了。這更證明了本案原告這項訴訟請求的切中要害和具有法律依據。
六、官司已結,但遺下三個法律適用問題
1、郵電局是不是民事責任的承擔者?
從市郵電局負責人對《閩西日報》發表的談話,從省郵電局管理局負責人對《經濟日報》發表的談話來看,他們均認為代辦公話點多收費應被起訴,郵電局堅決站在消費者一邊,郵電局對多收費的公話亭要加大懲罰力度,從而不認為自己作為被代理人應對消費者擔負責任。市郵電局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在這個問題上,由于原告、被告雙方以及雙方訴訟代理人均未進行法庭辯論,故法庭也不會對這個很重要的問題進行判決,故成為本案的不了情與遺留的問題之一。
2、郵電局自辦公話亭與賓館附設公話點兩者在訴訟法律關系中如何列名的問題。
《福建省公用電話管理辦法》第24條說:“大力發展公用電話亭和磁卡公用電話業務,把用戶疏導到郵電部門開設的公話亭(點)上來,占領公用電話市場,助以杜絕亂收費現象。”這個問題也可以理解為,對局辦公話亭的多收費行為,其開辦者郵電局無論如何也要首先對外承擔責任的。法院把兩公話亭變更為簽訂代辦協議的單位和個人,其意圖尚不得而知。若要兩公話亭的代辦公話協議簽字者作為與郵電局并列的法人和自然人去承擔責任,顯然是值得商榷的。
3、不確定群體消費者的利益如何保護和關于債的提存問題。
有關方面人士都指出,本案原告實際上是代表著同時期內社會上不確定群體消費者的利益。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向社會發出公告,通知社會上其它未享受半價待遇的消費前來登記。一旦法院判決生效后,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也可享受判決帶來的權利,都可向有關責任者退賠,但這一點并未做到。
本案中的郵電經營者由于應按半價卻以全價向消費者收取長途電話費,其多收費已積累到一定數額,除有部分用戶前來退賠外,還會有部分用戶因不知去向而無法向其交付應退的款項,這例產生債的提存問題,就應該把多收的錢提效政府有關部門保存。但這一點也做不到了。
七、從公民權利主體的角度看本案三重意義
這場“1.2元電話費侵權糾 紛”案,已經立案,已經開庭,我們可以從此案看出改革開放以來當代中國社會的日新月異的新氣象。1804年《法國民法典》是世界近代史的見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則指引著我國人民前進的方向。
1、它反映公民的權利主體意識的不斷覺醒。
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形勢下,公民的權利主體意識的不斷覺醒,不是體現于寄希望于清官政治、滿足于領導人為人們描繪幸福的明天,把我們引向幸福的境界;而是意識到公民自身便是一個改變命運、創造歷史的主體。公民不僅有財產權利意識的覺醒,明白了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還有人身權利意識的覺醒,要求平等的契約法律關系的另一方誠實經營,理直氣壯地要求另一方公開地告之真實情況。換句話說,公眾需要了解政策背景。上世紀末康梁維新運動以來,建國以來,1976年10月粉碎萬惡的“四人幫”20年以來,無數志士仁人反復鼓吹,孜孜不倦追求的,還包括付出生命和鮮血代價的,不正是這種人的主體意識的覺醒嗎?
2、它反映消費者“以法護權”已經有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消費者享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權利。但“以法護權”的能否實現,需要有一個好的社會民主與法制的環境。否則,縱使有人想去“依法護權”,卻會落一個四面碰壁、曲高和寡的悲劇性局面。本案好就好在,消費者“依法護權”已經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實實在在地依法通過一場訴訟程序進行的。公話亭的收費糾紛是可以通過先找郵電局領導反映的方式解決,但公民通過行政機關之外的另一種類型——司法機關來解決問題,這對幾千年來缺乏司法獨立傳統的國度來說,顯得新鮮而陌生,甚至不可思議,但是,司法機關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時受理了案件,并及時開庭了,本案三被告經傳票喚就坐在被告席上,這正是我國法制建設開始健全并發揮積極的作用的體現。
3、它說明了全社會對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一致認同。
這場“一塊二”官司,從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便受到新聞界的關注,新聞界可謂功不可沒。若沒有從中央到地方新聞界對此案的及時和連續的報道,其結果很難想象;從消費者協會來說,它旗幟鮮明為消費者打官司叫好,義正詞嚴地指出假服務的坑害不亞于假貨的坑害;從司法機關來說,由于它在判決之前不宜對實體問題發表傾向性意見,但它在程序上是一直向尋求法保護的當事人敞開大門的,也就是支持了消費者。還有全國、全省的讀者對報社、對我的來函來電,都說明了全民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全社會普及法律知識的積極結果,社會各界聯合起來,建立和完善社會保護體系的整體效應正在體現出來。
該到了結束發言的時候了,我想起了本案見報后,一位多年相交的朋友特地約見我說:“我在報上看到了你打官司的消息,我覺得你不是為了1.2元打官司,你打官司是要打出一種思想、一面旗幟、一種理想的實現。”這位朋友對我評價過高了,但也不失為深刻。是的,我們,包括我們大家的我們,都在孜孜不倦地追求民主與法制,追求中國的進步和發展。我們的國家從“文化大革命”至今,整整三十年了,從粉碎“四人幫”至今,整整二十年了,二十年進步巨大,但還不夠,還要更進步步伐還要更大。中國是我們大家的,位不在尊卑,時不在前后,我們都有責任促進她的進步!在這個問題上,我的舉動,我們的舉動,包括前幾天已經提起的系列訴訟之二,是符合江澤民主席于1996年2月8日在中央領導人法制講座上所指出的“實行和堅持以法治國,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精神的。
我的發言講完了。
謝謝!
附注:見《福建經濟報》1996年3月20日第二版,全文八千字。
附5:
再論透過“一塊二官司”我們發現了什么?
(1996年9月18日)
據新華社1996年8月29日北京電訊——國家計劃委員會日前發出通知說:“長期以來,國家對于夜間和節假日長途電話收費,一直實行半價收費的政策。1995年實行雙休日后,郵電部又重申了上述規定,但有些地區和郵電企業在實際執行中不按規定行事,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群眾意見較大。”通知重申,國內長途電話夜間及節假日必須實行半價。這既反映了各地電話半價收費問題的屢禁屢犯,也說明國家有關部門對半價話費問題又一次高度關注。今年年初的由筆者提起的“1.20元半價電話費侵權案”,被新聞界俗稱為“一塊二官司”,一度驚動全國。曾被起訴為被告之一的福建省龍巖市郵電局已經認真整改,在法庭開庭之前按起訴書要求已經在全市范圍內取下數以千計的未載入半價規定的老牌子,換上了載入半價規定的新牌子。但是,全國各地的郵電局都引以為鑒嗎?懸掛在各地公用電話亭的資費表都已列入半價規定了嗎?為了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了推動全國郵電行業普遍服務水平的提高,為了加強郵電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重溫年初“官司”將是有益的。
一、本案的時代特點所在。
1、標的的小額。
附注:《透過“一塊二”官司,我們發現了什么?》見《福建經濟報》1996年3月20日第二版,全文八千字。
從福建省龍巖市掛長途電話到福建省福州市,通話時間為夜間一分鐘,公用電話亭依計費器顯示收費1.80元,這其中1.00元是通話手續費,0.20元則是地方建設附加費,0.60元才是通話費,夜間通話應減半為0.30元,公話亭就這樣多收0.30元。我在兩個公話亭各打一次電話,分別被多收0.30元,合計被多收0.60元,有郵電局專用電信服務發票證。援引《消費者權益法》第49條關于欺詐索賠規定,要求賠償1.20元。為區區小錢小事打官司,確實少見。
2、被告的特殊。
狀告公話亭要求賠償也許比較一般化,本案獨特卻在于把兩公話亭背后的被代理人市郵電局也列為被告,要求郵電局承擔連帶經濟賠償責任。這猶如一滴水滴到一油鍋,郵電局方面反映極其強烈,它感到突然,也感到不可理解。社會各界群眾卻對此紛紛叫好,因為眾多消費者都曾經在接受郵電方面遇到過不盡人意的事情。
大家都覺得在渲泄情緒方面找到了一個渲泄口。
3、訴訟請求的特別。
本案原告有三條訴訟請求,除了賠款、賠禮之外,引人注目之處在于第三條訴訟請求:要求判令立即排除妨礙,在城市各公用電話亭取下未載入半價規定的舊郵電資費牌,換上載入半價規定的新郵電資費牌。這就使得本案跳出了就錢賠錢的框框,因為公民除了珍惜自己的財產權以外,還珍惜自己的人身權利,要求受到應有的尊重,要求平等契的關系的另一方誠實經營,理直氣壯地要求另一方公開告之真實情況。1994年 月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障的公眾的知悉真情權活生生地通過案例得到體現。
二、就案論案的本案特點。
1、能否要求加倍賠償,“知假買假”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并不諱言,本案原告是為了檢驗公話亭有否執行半價規定才故意打兩次公用電話的,跟一般情況下無意中被強行多收費有一定區別。因為本案原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消費者。可以說,起訴者以1.20元為索賠金額的請求將會受到兩公話亭及其郵電局所聘請的律師的責難。這個有爭議的問題,其實到了1996年7月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王遠訴商店雙倍索賠案勝訴,才算從判例上肯定了“知假買假”做法的合理性。
2、公話亭與郵電局的扯不清——代理關系還是行政管理關系?
根據市郵電局局長在1996年2月10日《人民法院報》發表的談話看,他闡述自己觀點認為,郵電局與公話臺,是委托與被委托、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家郵電部門既是經營企業,又行使著行業管理職能。公用電話代辦臺是電信事業的一個細胞,但不是郵電局的直屬單位,即使那些產權屬于并懸持人民郵電郵徽的公話亭,仍然是屬于代辦的。代辦戶中出現多收費的問題,郵電局并沒有得利,責任應該在公話臺。他認為郵電局對經濟賠償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原告在起訴之前搜集的資料證明,公用電話亭是一個“三無者”,無自身營業執照、無自身稅務登記、無自身的服務收費發票,公話亭根據行托代辦協議書鳳郵電局的名義向全社會消費者提供電信服務。消費者手持郵電局的電服務發票它賠,自然應由郵電局承擔責任。郵電局不應該想不通這個問題。
需要特別加以指出的是,本案原告所列兩公話亭被告代表了兩種類型的公話亭,懸掛人民郵電郵徽的是局辦公話亭,而另一公話亭則是賓館所附設。兩者在性質上仍然是有區別的。
3、客觀而論——公話亭并不是不依計費器收費,而恰恰是依計費器收費。
兩公用電話亭都不是如同公眾最煩惱的那樣,在計費器金額上再加價收費,那是一種明目張膽的亂收費;而這兩家公用電話亭則是以一種隱蔽的手法多收費,電腦計費器顯示的金額白天晚上一個樣,晚間未減半的金額就是多收的錢。由于由郵電局統一制作并管理的玻璃框《郵電資費表》并非列入半價規定,也沒有告之俗半價收費的電話鍵盤操作法(后據郵電局告之,夜間欲半價可先撥“110”號碼,再撥區號和受話電話號碼,計費器便可顯示半價金額)故大多數消費者夜間打電話就滿足于亭主依計費器收費,卻不曾想到在這如數掏錢之際就已經在對方的隱瞞中多付了款。
三、雖然本案撤訴,也不妨設計幾種本案的結局。
1、一審判決,一方不服而上訴,二審終審判決。
如果不是鑒于郵電局采取了積極的整改措施,本案原告撤回起訴,而是郵電局既不更換牌子,又不承認自己的過錯,那么訴訟雙方都將迎來法院的判決。就判決結果而言,1.20元的討回預計不成問題,但若判郵電局承擔連帶責任,估計郵電局會上訴;若判郵電局無需承擔責任,則本案原告會上訴。最后雙方迎來終審判決。終審判決一錘定音。
2、以調解書結案,索賠額1.20元免收,并道歉,老牌子開庭前已全部摘下。
在本案開庭前夜,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即向原告表達了法庭希望以調解結果結束本案的意向。依照一般慣例,調解書應先敘明案件事實,然后達成調解條款,爾后雙方簽字。本案若以調解書結案,估計是原告放棄1.20元的索賠,但接受賠禮道歉,并對郵電局方面已經積極地摘下老牌子,促成了廣大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表示贊賞。
3、撤訴。鑒于整改得力,老牌子已摘,和為貴。
驚動一時的1.20元電話費侵權索賠案最后以撤訴告終,而不是出現法院院的判決結果,確實令全國眾多關心、支持、聲援本案的公民深感意外,有人贊賞本案的結案方式,也有人為如此結案表示遺憾。坦誠相言,在酡雜原告的朋友層中,對以郵電局為對象有意揭露其弊端的這場官司,對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去要官司是一致同意。但如何結案就出現了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采取“宜將乘勇追窮寇”的方針,置之不理郵電局于困境,在法制史上樹立一個判例;另一種意見認為見好就收為上策,要給對手一個下臺階的機會,因為起訴的初衷已經得以實現。最后本案原告采納了后一種意見。
四、社會對本案理解的一些片面這處。
1、索賠,僅著眼于錢的索賠,忽略了消費者知悉真情權的實現。
權威的《經濟日報》記者詹國樞評論道:“很簡單,因為小小的‘一塊二’,在亟待增強全民族法律意識的今天,有它不尋常的利益。‘一塊二’告訴我們,當你們公民權利受到損害時,哪怕是區區一塊二角錢,你也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利益。”至于本案所包含的公民要求告知真實情況,要求實現政策公開,要求與對方平起平坐的象征意義,恐怕就較少得到人們的關注了。
2、被告,以為是一般的公話亭經營人,不理解背后的被代理人才是真正的被告。
《閩西日報》記者林興華,《經濟日報》記者王長鋒在《經濟日報》“一塊二官司值不值得打”系列報道之四中,對兩公話亭亭主的采訪題為《暗訪被告》,對同樣是被告的市郵電局采訪卻是一個平淡的題目《走訪郵電局》,而郵電局總是說自己不應被列為被告。
3、以為本案撤訴是有關方面領導施加壓力的結果。
本案原告是一市直機關干部,同時兼做法律服務工作,也是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兼職委員,在打官司期間從未被有關方面領導找去談過話,也未接到有關方面表示對本案看法的電話,領導們可以說是采取了一種不過問的態度。而恰恰是這種開明的不過問的態度造成了“一塊二”官司的始終無威脅狀態,真正可以施加壓力的部門不過問,新聞界卻始終客觀而熱情地關注事態進程,這正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事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的體現。郵電局雖然也還屬于政府系列,但它卻緊一個普通的民事法律主體的身份出現在訴訟中,它也無法通過政府方面來對我施加壓力。起訴撤訴,全是原告自主所為。
五、妨礙“一塊二”官司始末的幾種心理因素的分析。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宋峻對“一塊二”官司評論說:“丘建東通過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武器,來喚醒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值得稱道的。丘建東的‘一塊二’值不值得打?如果僅從塊把錢看,那是得不 償失的,但帳不能這么算,丘建東是代表不確定群體參加訴訟,如果透過他的行為,使勞動者獲得報償,使生產者、經營者都守法經營,使民主與法制得到加強,那就特別值得。事不在大小,要有典型意義,小事處理得好,大事也就好辦了。大家都來監督,我們的民主制度才能得到發展。”宋副主任同時兼任福建省消費者協會名譽會長,他的話是對“一塊二”官司的有力支持,但社會上對“一塊二”官司有負面的心理因素,總分析如下:
1、淺。為區區小錢而打官司,精神可嘉,解決弊端采用訴訟方式,為人們樹立了榜樣;官司之意不在錢,為了公眾利益而挺身而出打官司等等,這些評論都是精僻之見,但都忽略了第三條訴訟請求,未能聯系公民主體意識的覺醒,公眾要求了解政府政策背景,乃是天賦人權等諸多方面似乎言之過淺。
2、怕。眾多的人們認為這場漏予捅大了,告公話亭就算了,怎么可以告郵電局呢!民告官可是下場不妙啊!或者認為火既然燒起來了,那就尋找一個妥善的滅火辦法吧!甚至也想到這場官司就算你勝訴了,但有關方面以后右能給你小鞋穿,今后你別指望提拔升官了!如今事實已經證明,怕之說,全都言之過重了。
3、情。我國民眾幾千年來都普遍認為訴訟是不得已的事,撕開了情面才對簿公堂,而能不打官司就盡量不要打官司。因此司法機關便無法獨立,律師業便無法誕生,民眾的訴訟意識便始終淡薄。在“一塊二”官司的過程中,同情郵電局,企圖把它從眾矢之的的尷尬局面解脫出來的人也是有的。
六、官司之后,郵電局應從職業道德建設方面總結經驗教訓了。
1、市場經濟對郵電職業道德的根本要求是“守信”。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也是信用經濟。這種信任并不僅僅是指對個人道德品質的信任,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市場經濟中人們對他人、對社會、對市場敢負責任、肯負責任、負得起責任的能力的信任。這個問題也就是善待顧客,尊重對方的問題。走向進步的市場經濟,必然打擊和排擠欺詐、不誠實公平、不正常競爭等不負責任的敗德行為。我國目前正處于傳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重要時期,因生活方式的更替而帶來的新舊道德沖突的現象很多,不利于市場經濟進步的敗德現象也很多。這種敗德行為不應視為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而應視為市場經濟不夠完善的結果,因為如此,對多種敗德行為的揭露是十分必要的。拿郵電局對于半價電話費的態度來說,未在公話亭前向公眾告之這一規定,就應提到遵循道德規范還是敗德的高度來認識。
2、政策的公開是約束自己的首要條件。
職業德實際上就是職業規范,一般地說,違背了這些職業道德規范,除了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之外,還應受到一定的懲戒。職業道德就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其特定的工作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以本次“1.20元半價電話費侵權案”為例,兩公話亭也還是遵守了管理規定,設有公用電話燈箱標志,設有計費器,也掛有郵電資費表,但恰恰就是郵電資費表中未載入半價規定(再嚴格地講,也未告之夜間半價電話的鍵盤操作方法,而長途密碼開鎖方法,一般用戶就被告知了),這就是一個半價政策尚未公開的問題。當本案原告問公話亭主是否實行半價政策時,亭主就坦然手指著資費表說:“瞧,這兒都沒有列入半價規定嘛”!消費者往往無言以對。再聯想到郵電局編寫電話號碼簿時,對電話的各種新用途介紹不厭其煩,那是引導消費者投錢投向郵電局,而對消費者具有節約開支意義的半價政策卻略去介紹,這就不能不從職業道德規范的角度來考慮郵電局的商業經營思想問題了,這也就說明了政策不公開便無法做到約束自己。
3、加強法制建設是進一步發展郵電事業的燃眉之急。
就我國而言,在郵政電信方面的基本法律建設方面,已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但空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法》,根據《郵政法》規定,對郵政代辦人員來說,代辦人員的所為視為郵政工作人員所為,代辦人員的過錯視為工作人員的過錯,工作人員的過錯則由法人單位承擔。對這一法律方面的明文規定,各方并無異議,若把代辦公話人員視為電信工作人員,其多收費自然應由郵局承擔的。因此,通過本次“一塊二”官司,實踐已把公話亭的責任由誰來承擔這一問題推到人們面前,郵電局方面始終堅持自己不應承擔責任。因此,在《民法通則》代理理論指引下的《電信法》的早日公布是迫切需要的。
七、郵電局的一個電話,“一塊二”官司的不了情。
1、1996年9月4日,丘建東收到龍巖市郵電局綜合管理科電話,郵電局要他去領取他所舉報的年初“一塊二”官司中兩個公話亭的舉報獎金,丘建東當即在電話中指出,性質搞錯了,他年初并不是舉報公話亭,而是以兩公話亭加郵電局為三被告提起訴訟,后來鑒于郵電局整改得力才撤回起訴的。郵電局的賠償他就要,公話亭的舉報獎金他不要。最后他問,你郵電局能賠錢嗎?對方說,此事要請示領導。丘建東認為,他若是領取獎金,就把整個“一塊二”官司的性質全部改變了,也就愧對天下!
2、平心而論,龍巖市郵電局在“一塊二”官司中表現誠懇,除了官司之前整改外,官司之后還繼續整改,又于5月31日聘請了丘建東等130名社會各界人士作為郵電行業服務風氣監督員,(丘建東則于1996年8月調任龍巖市政府任技術監督局副局長),但恰恰是由于法制意識淡薄,職業道德規范也須提高,總是反復強調自己的行業管理職能,而一再不談自己是一個經營包括公話業務在內的企業經營者,這個問題通過通知丘建東領取所謂舉報獎金一事上又充分暴露了出來。
3、引人注目的是,《經濟日報》社與中央電視臺擬于9月份同期聯合推出系列報道《世紀的呼喚——市場經濟與職業道德》。兩媒體特在報道采寫(制作)過程中,聯合廣泛征集意見,建議和采訪線索。我想,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事業的進步,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每個公民的責任。我自以為,發生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結束20周年之際,1996年之春的“一塊二”官司及其延續至今的不了情,將是有價值的新聞線索,可資進一步開發。
附注:載《龍巖師專學報》1997年第1期(第15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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