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門聯合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將從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學校禁止組織學生進行搶險活動。這是記者今天上午從教育部了解到的。
該辦法首次明確了教育部門、建設部門、公安部門以及衛生部門等應履行的職責,并要求各校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學校要合理安排學生晚自習時間,防止擁擠踩踏事故發生。
根據新管理辦法,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安全措施。根據辦法,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等傷害事故。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五種情況追究負責人刑責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員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